•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希望有帮助您解决问题,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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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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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5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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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5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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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计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   | 等级| | | |   | | 一级办公用房 | 二级办公用房 | 三级办公用房 |   |部位 | | | |   |--------------------------|--------------------|------------------|------------------|   | |地 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一般办公室、会议 |------|--------------------|------------------|------------------|   | |内墙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领导办公室、重要 |------|--------------------|------------------|------------------|   |会议室、门厅、电梯|内墙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   | 外 墙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卫 |------|--------------------|------------------|------------------|   | |内墙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生 |天 棚|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 |大便器,小便斗,洗 |大便器,小便斗,洗|大便器,小便斗,洗|   | 间 |设 备| | | |   | | |手台,壁境,洗污池 |手盆,壁镜,洗污池|手盆,壁镜,洗污池|   --------------------------------------------------------------------------------------------   附表二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   | 等级| | | |   | | 高 级 装 修 | 中 级 装 修 | 普 通 装 修 |   |部位 | | | |   |----------|--------------------------|------------------------|------------------------|   |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 |   | 外墙 | | | |   | |等 |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浆勾缝等 |   |----------|--------------------------|------------------------|------------------------|   |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 | | |   | 内墙 |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   | |中高密板等 | | |   |----------|--------------------------|------------------------|------------------------|   |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 |   | 墙裙 | | | |   | |板、人造石材等 |石、塑料扣板等 |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   |----------|--------------------------|------------------------|------------------------|   | |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 |   |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 | |   | | |克、塑料地板等 |普通地砖等 |   |----------|--------------------------|------------------------|------------------------|   |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 |   | 天棚 |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 | | |   | |装等 |漆、管线暗装等 |浆等 |   |----------|--------------------------|------------------------|------------------------|   |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 |   | 门窗 |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 | |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 |   | |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门窗、镶板门等 |板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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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看到关于办公用房标准的话题了,既然是要办公,那肯定是追求严谨的办公风格,把环境配置的适合一点,不要太过于轻浮,然后要配有大小适合的卫生间,这样会方便一点,如果你朋友的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配一个茶几,办公累了偶尔放松放松也是很合适的,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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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仍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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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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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较之前放宽了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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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机关办公用房的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开展的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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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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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些领导中,主任科员相当于正科级,是享受正科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同时根据近日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县级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是18平方米,副科级领导职务是12平方米,主任科员是非领导职务,按标准最多不会超过9平方米。副科级干部应该是属于县级机关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2平方米。而直属机关科级以下的办公用房面积仅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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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 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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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办公用房标准参考文件是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希望我的回答对你i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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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同时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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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和建设,实施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国家201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也是比较合适的,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2014年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该标准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五类,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和乡级机关;其构成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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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整改重点内容(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方面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3、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4、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7、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8、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方面: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在多部门兼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4、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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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5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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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办公用房的标准,市县两级调整最大   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级细化为五级,其中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与1999版标准相比,中央以及省级机关副司(局)级以上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   五级单位中,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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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国家此时公布该标准应该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该标准还规定了省级及直属机关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以及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公务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大小。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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