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 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 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 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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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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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鸡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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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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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局棚户区改造政策一是继续研究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渠道,积极创新融资方式。二是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努力加快改造进度。三是加快已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交付使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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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过2012年到2014年这三年来街道办大面积的实施旧城改造来看,棚户区改造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都可以取得良好成效,同时也得到了当地干部居民的拥护和赞许,其重要意义体现在:   1、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2、棚户区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通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既节约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来落后的城市面貌变为县城靓丽的风景。   3、棚户区改造可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改造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存量,最大限度提高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同时可以较好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利用,进一步焕发老城区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水平。   4、棚户区改造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棚户区改造能够拉动建筑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就业的机会。同时,结合棚户区改造,以土地置换为依托,可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5、棚户区改造可以密切党与居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棚户区改造,使多数普通居民告别低矮破旧房屋,享受到了高楼林立和城市的美化、硬化、亮化和净化,提高了居民的幸福指数,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拉近了政府与居民的距离,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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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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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体要求和改造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求,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实施、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思路,全面有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利用4年时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改造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与棚户区居(村)民积极性,动员全市力量参与。   2.科学规划、整体改造、分步实施。要科学、合理规划改造区域,允许将开发价值低的未改造非集中连片棚户区与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捆绑改造,不能因改造再产生新的“夹心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计划稳步推进。   3.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安置优先。要充分征询棚户区居(村)民意愿,合理确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城中村村民)自愿选择,尽量原地或就近安置,优先选择安置片区,优先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建设安置住房,实现阳光征收、满意安置。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完善功能。要坚持配套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做好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交、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棚户区居(村)民便利入住。   二、改造范围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府公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2013年以前未开工的“夹心房”项目和已开工占地面积超10亩的“夹心房”项目。重点区域包括:北梁棚户区,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铁路等沿线城区段,城区出入口区域,中央、内蒙驻包企业职工居住老旧街坊,昆区北部区、赵家营子村、昌福村、赵家店村、色气湾村、银匠窑子村、二海壕村、当铺村、四道沙河村、永和窑子村、顶独龙贵村、王老大村、尹六窑子村、井卜石村、永茂隆村、三道沙河村、二道沙河南村、二道沙河北村、二道沙河西村、沃土壕村等城中村。   三、工作职责   (一)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审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对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三)市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工作。   四、改造模式   依据《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3号)、《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1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采用土地一级开发、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两种模式,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坚持以土地一级开发方式为主,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方式为辅。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13〕227号)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征拆补偿安置,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228号)执行。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   五、计划管理   (一)编制上报计划和方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编制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编制前市规划局需对项目土地进行规划审查),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棚改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改造范围和现状,包括改造位置、四至、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土地类别及比例、拆迁面积、人口情况等。   2.改造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3.征地或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地或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度安排等。   4.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容积率、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等。   5.村民安置意见,包括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及村民入社保计划等。   6.改造成本收益平衡测算。   7.村集体转制和村民身份转换意见。   8.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安排计划。   (二)审定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报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全市下一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准文件。   (三)计划的实施。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并将安置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办理安置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不能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项目分期建设出具条件;市建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教育、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社、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建设模式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选择确定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安置房项目,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地价竞安置房建设开发成本”方式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通过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建设单位支付安置房回购资金;已建成安置房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负责组织安置回迁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   (二)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转用报批工作,并负责对安置房建设项目进度、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竞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后,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起草),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安置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审查后,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回购协议》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精神做好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按下列方式支付回购资金:   1.安置房回购资金由开发成本和10%的开发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税金和管理费用,并按经审计的工程决算确定。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低于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据实支付;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超出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超出部分由安置房用地竞得人自行承担。   2.土地取得费用全额向开发企业支付。   3.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监理审核认定的建设进度,按月向施工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完成量的80%确定。剩余费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付清。   4.依法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税金适时向开发企业支付。   5.开发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回购协议》签订后按工程预算支付50%,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结清。   6.安置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直接向监理公司及勘察设计单位支付。   (五)在相关部门对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办理产权手续,办理安置房个人产权规定由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房审批管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并完成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二)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具备评审条件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市发改委负责安置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具备审批条件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申请报告审查,并出具立项文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并进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等工作。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招标申请26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八、政策支持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除享受《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3〕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指标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成本加政府必收费用确定。   (三)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一级开发企业不超过两年的融资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可以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四)鼓励土地一级开发中标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竞买,以招标形式公开出让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土地一级开发中标企业参与竞标时给予适度加分。   (五)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利润为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5%。   (六)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分配。   (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为安置房配套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积极争取各级专项、配套设施等各类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市本级对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每户补助1000元,用于棚户区征拆、安置房建设、安置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再给予完成改造任务较好的地区每户1000元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十)通过市土地收储平台、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等各类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向各级银行、金融部门争取贷款,用于棚户区改造。   (十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不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公房,可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完全产权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十二)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安置居民(村民)劳动力就业。   (十三)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市政、供电、供热、给排水、燃气、通信、公交等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配套。若涉及征拆问题,由各责任地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完成。   九、村民改制   (一)城中村改制是指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改为社区居委会组织形式。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二)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城中村,其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并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转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转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十、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改造计划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督查和调度,研究落实各项推进措施,切实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安置房必须集中建设,不得在商品房项目中分散建设。要以科技为依托,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安置房品质。   (三)安置房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采购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安置房用地及在建工程不得抵押(质押),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置房建成后仅用于改造区域内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安置房用途、不得对外销售。产权调换剩余的房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安置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或移交市住房保障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安置房回购费用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   (六)正在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继续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并可享受本《意见》政策。经批准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及征收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   (七)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八)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提前选定安置片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培训,做好回迁安置及居(村)民入住服务准备工作。   (九)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外五旗县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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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此次获批的棚改贷款中包含12亿元软贷款,还款期限为7年,可直接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其余的279亿元贷款期限均为15年,将有效减轻地方政府推进棚改的财政压力。此外,贷款的利率将执行国开行的最新规定,较一般商业贷款优惠幅度超过40%。   实施棚户区改造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的开发性金融能够依托国家信用,通过中长期融资,用市场化的方式予以支持。   李克强总理在4月召开的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供血’作用,为棚改提供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这次会议正式确定,由国开行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支持全国的棚户区改造。   “截至目前,国开行已对我省棚改实现贷款承诺120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89亿元,发放额居全国首位。”国开行河南分行负责人表示。   为了让困难群众早日“出棚进楼”,今年1月,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计划在4年时间内改造全省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同时,省委、省政府紧抓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积极推动河南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省级借款平台,统一向国开行申请贷款。河南银监局的统计数据显示,6月末,全省银行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较年初新增552.82亿元,国开行在全省新增保障房贷款中的占比已达到83.21%。   “我省开创了国内统借统还进行棚改融资的先河。”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充足资金的保障下,棚改正在中原大地上全面提速。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今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为新开工64万套,基本建成27万套,其中棚户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48万套。截至8月底,全省已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60万套,开工率93.8%;基本建成18万套,完成率67.8%。   “今年全年,国开行在河南发放的棚改贷款将达300亿元以上。”国开行河南分行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河南分行将积极争取总行专项贷款的支持,并加快推进差异化利率银团贷款模式试点,“我们还将继续强化与全省商业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共同推进全省棚改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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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这是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的。   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长春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开发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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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安徽六安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是采用多种途径。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各项惠民政策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和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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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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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内容: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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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贵州省棚户区改造政策: 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18.81万户,消化存量商品房8.54万套,超过800万平方米。争取国家各类补助资金达180.82亿元,占全国资金总量的8.56%,全国第一。另外,还争取到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建设基金228.01亿元。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914.82亿元,其中,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共获得银行授信规模超过410.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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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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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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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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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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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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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至2011年间,中央政府共安排补助资金730亿元,其中,超过90%的补助资金投向了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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