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产权房政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政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政策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小产权房政策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小产权房政策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已有 3 个回答
  • 答 您好!根据2007年《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驶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等
    已有 3 个回答
  • 目前国家对于装修管理费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家物业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标准,于是互相之间差别就很大,随意性也比较强。关于装修押金收取的合理性,请查看你与所住小区签的物业合同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如果里面都没有提及,那么该小区物业收取你装修的费用就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问责平台进行反馈。
    已有 3 个回答
  • 小产权房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房屋,所以你求得的合同范文写得再好也属无效合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已有 1 个回答
  • 法律法规的外墙保温保修期限,正常使用是最低五年。但是很大开放商签的合同是一年到两年,有的稍微大点的开放商和业主签的是三到五年,其实这个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随便他们签几年,出问题只有在国家法律最低期限内和范围内,都是由*商负责。
    已有 2 个回答
  • 你好,业主是北京的,北京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北京市建委、规委、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规定,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已有 4 个回答
  • 相关规定有两个,GB3096-2008这是一个噪声标准,相关标准你可以自己百度一下,另外一个是国家环保总局(那个时侯还是环保总局,并没有成立环保部)发布的一个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含室内外装修以及安装作业)早晨不得早于6:00晚上不得晚于22:00。
    已有 3 个回答
  • 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应该是针对发包方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而不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问题,也就是说,发包方对外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但是,在发包方和承包方这两者之间,不管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都是需要承包方或承揽人按合同约定 做出质量合格的工程,这一点是这两种合同应该都共同约束的。所以这里承包商的主张应得不到支持
    已有 3 个回答
  •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已有 3 个回答
  •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 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已有 1 个回答
  •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已有 6 个回答
  •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已有 3 个回答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分得的这片土地和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依法你就取得了土地承包权,集体是不可以随便调整的。如果你外出几年不进行耕种,导致土地荒废,集体是有权收回的,交给他人承包的。如果集体已经将该土地承包,你是不能获得这片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的。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已有 3 个回答
  • 采光权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上体现为相邻关系一节,间隔太近影响采光,同时违反了房屋设计规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已有 6 个回答
  • 您好 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承包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宪法。《宪法》对我国的土地相关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 (2)专题性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此外,《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拍卖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刑法》、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在全国施行;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地区适用; (5)土地、农业管理部门行政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能否退房,要看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购房者可以退房:   一、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二、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以退房;   三、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可以退房;   四、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五、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如果购房者的退房理由不在以上五条之内,纯粹是因为个人喜好等原因想要退房,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已有 3 个回答
  • 大家都知道,每个女人都是比较爱美的,那么家里空间又不是很大,想问一下衣帽间最小尺寸是多少。现在的衣柜大部分是用于放置衣服等物品,而日常生活中型衣柜比较常见,也比较实用,那个满足各种服饰的数量,因此中型的衣柜尺寸最小也不会太小,小衣柜不一般不会用在步入式衣帽间中,因此衣柜家具的尺寸决定了步入式衣帽间的最小尺寸;衣帽间是需要有转身换衣的空间,根据人体工程学,人的自由舒展空间在1.2---1.8米范围内,如果小于这个范围,会让你感到压抑感,甚至无法转身换衣服!
    已有 1 个回答
  • 一般的话两个月左右把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