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定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原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3、改革内容:(1)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2)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4、进展: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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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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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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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以小户型为主,办公产权,住宅产权都有的,如果是买住宅产权的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充房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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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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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对申请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应当有工作年限的规定,原则上为 25年。 2、按月补贴方式,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一般为 25 年)内,按月计算,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买房时领取。 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办法。按一般职工(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按月计发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至于哪个城市选择何种发放方式,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可划转用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选 择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各企业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可曲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如某市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做法。无房职工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其25年工作年限内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 职工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 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已达(或超过)25 年的,住房补贴 一次结清发放。若职工工龄不足 25 年,职工提出买房时,也可发给其 25 年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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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影响农业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生产,难以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界定不明、农村集体没有充分的土地处置权、收益权。可以说,现在仅“耕者有田种”,并非“耕者有其田”。农民在事实上不能稳定长期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一方面,直接导致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就会引起农业投入短视行为,土地得不到稳定持续的投入。这一问题不解决,土地尤其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就缺乏内生机制。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权能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无从实现,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据土地所有者“身份”,分别设立不同的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农村集体土地仅在有限的情形下方可进行建设和进入市场。这种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做法,限制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状态。同时,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属性缺失,没有抵押、融资等功能,农民以及农业经营者就无法以土地使用权获得生产资本。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仅占人均纯收入的3%,远低于城市居民。 三是,制约二三产业发展的劳力资源供给,阻碍了城市化进程。按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无偿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为了保留土地承包权,就宁可死守“一亩三分地”,放弃在大中城市定居谋业的机会,这就形成了城市二三产业“用工荒”,而农村“劳动力闲置”并存的怪象。 四是,造成劳动成本的高企,国内购买力的下降。农村劳动力资源流动受阻的情况下,很可能很快出现刘易斯拐点,造成企业劳动力价格攀升、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降、生产规模扩展困难,加上国际经济持续低迷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追赶竞争力不断提高,出口经济阻力就会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工农产品[0.97% 资金 研报]贸易的严重恶化,几亿农民的相对收入和购买力就趋于相对下降,造成内需市场严重不足,加大经济下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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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工作且缴存公积金,想在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只要在就业地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深圳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限户籍,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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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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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尊重历史、符合规划、用地限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调换、互换等体制机制,激活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公益事业和探索用于公共性住房建设。 (2)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对农户和村乡办企业合法建房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支持农户通过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财产性收入,利用住房发展农家乐、乡村旅馆、农产品加工等,增加经营性收入。支持农户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进行合作开发、合伙经营。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土地向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流转,带动土地利用向规模、集约、高效方向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4)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效机制,依法维护经营管理权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探索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模式,全面落实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 (5)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小(1)型水库由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小(2)型水库可以单独或连片成立管理单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单位代管,或由乡镇水利站及用水户协会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及其附属设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小(微)型饮水安全工程和烟水配套工程等工程,可以采取拍卖、流转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明确水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和颁证。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和本村组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建立稳定的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公共财政补助机制。 (6)开展农村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坚持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实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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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宗旨:配合推进田东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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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产权制度改革”又被称为“所有制改革”,简称“产改”或“改制”。指中国经济市场化道路上对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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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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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是市场化。这表现在几个层面:(1)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等同于扩大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使用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等参与城镇化过程,实现土地价值的重估。(2)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这相当于土地市场的去行政化,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和减少划拨,从而在征地之外给市场留下更多的空间。(3)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意味着农村土地在所有权不变和农地农用的条件下,可以更加市场化地经营和流转,以实现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特别是突破性提出赋予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功能,这意味着农村耕地的资产和融资功能首次被决策层认可。这是一种认知理念上的跃升。 第二是收益分配。这表现在几个层面:(1)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意味着在征地环节将会提升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如果在执行环节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能够改变过去的补偿方式,转向参考土地市场市价补偿,那么将会显著提高农民的收益。(2)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这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作为一项“沉睡的资产”,如果能够实现宅基地的流转、交易和抵押,那么这将明显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测算,中国农村的住宅存量庞大,2010年为210亿平米,略高于同期城镇住宅存量,即使考虑到这些农村住宅多属自建、价值较低,210亿平米的存量住宅已经是一笔规模极为庞大的存量资产。(3)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意味着未来的财政项目资金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农村和农民的利益,通过财政和金融支持的手段加快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从而可持续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三是分类处置。这里的含义是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土地改革方案事实上是一个分类改革的方案,具体而言:(1)对于耕地,既坚持了传统上的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前提未变,同时也坚持“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未变,改变的重点是集中是耕地经营的方式上,方向是实现农业的规模种植和现代农业。(2)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用地”,则提出在“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流转,这个前置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经营性用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至少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这意味着经营性用地流转的范围实质上是受限的。表现在各地的试点方案,针对这个限制的解释通常把流转之后的用途划定为工业、商业和旅游等,对商品房开发依然是禁止的。(3)在农地向非农建设用地的转换环节,目前实行的征地和“土地招拍挂”机制没有改变,只是减少了征地的范围、提高对农民的补偿,这意味着交易环节,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仍然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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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工作且缴存公积金,想在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只要在就业地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深圳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限户籍,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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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 结合深圳高度城市化、土地全部国有、市场发育程度高、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等特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促进科学合理用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一)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夯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基础。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主体平等、产权清晰、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统一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土地收益分配调节。 (三)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以土地资本化为重点,丰富完善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 2 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探索土地资产资本转化途径和方式,为创新土地调控和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四)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深入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五)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综合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调控和监管。 (六)推进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围绕国家对深圳作为国家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强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协调和合理利用,协调区域土地利益平衡。 (七)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完善土地法制建设,保障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土地审裁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进度安排 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总体设计、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改革工作区分近期(2011-2014年)和中远期(2015-2020年)两个阶段。近期重点破解城市发展用地瓶颈,对改革涉及的基础性配套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和探索,并以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为重点试点地区,综合探索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制度。中远期重点在深化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试点实践工作,认真总结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完善土地管理体 3 制机制,推进土地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通过立法保障改革创新成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深圳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抓紧制定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二)加强监管,定期评估。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改革方案实施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对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实践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实施,规范管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属于经济特区立法权权限范围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经济特区立法权权限范围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程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不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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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调查登记,对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以来未签订承包合同、未颁发或未依法需要变更承包经营权证的,抓好查漏补缺、整改落实,确保依法应签合同均签、应颁(换)权证均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依法推进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承包地进行空间定位。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入股或信托,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2014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450亩;到2015年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40%以上。当年流转耕地面积5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的发证率达到100%。 (二)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坚持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为核心内容,按照“依法、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要求,通过宣传引导、组织培训、清产核资、股权设置、社员界定、股权分配、运作管理等步骤,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工作计划。社员股权量化可分为人口股(人口福利股)和农龄股(劳动贡献股)等形式。有条件的村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根据需要增设村集体股、法人股、个人资金配股、及土地承包权股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新机制。2014 年基本完成全乡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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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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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定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原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3、改革内容:(1)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2)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4、进展: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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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改革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占有的土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赁契约的改变。土地改革包括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内容。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2014年11月11日获悉,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部委参与制定的土地改革总体方案已成形并提交审议,预计最快可在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推出,并在2015年安排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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