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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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昨天,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提取规定》)。该《提取规定》有效期为2年,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1租房提取   无需提交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2购房提取   限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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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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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房改其他政策措施相比较,随着福利分房体制的终结以及住房体制市场化的转轨与确立,房改的大部分政策措施,如公房出售政策、提租补贴政策、切断实物分房政策等等,均相继结束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惟有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自住其力,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 在过去十多年里,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定位于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从福利住房体制下,以筹集建房资金加快职工住房建设为主要功能,演变为福利住房体制结束后市场住房体制下,以发放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为主要功能,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支柱产业形成,发挥了巨大的历史积极作用。 一、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城镇住房实行由政府统建、统分、统管的单一体制,住房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只承认住房的使用价值,而忽视住房的价值。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住房投入,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住房欠账多,加上低租金无偿分房的体制造成以租不能养房,住房矛盾突出。特别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地方财力困难,企业效益滑坡,住宅竣工面积下降,住房解困速度减慢。既要加快住房建设步伐,缓解住房紧缺矛盾,又要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逐步推进自住其力,需要的是一种制度创新,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市民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房改的产物应运而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二、建立产权清晰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 在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早在20世纪80年代,很多省市就已先期试点住房制度改革,由于改革措施局限于提高租金、出售公房和住房管理社会化等方面,未曾建立起有效、可持续的巨额住房资金支撑体系,而住房无论从生产还是消费,在配套资金与金融支持方面均是区别于其他任何商品的,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住房资金和金融体系支撑,因此,在整个80年代我国房改进展总体非常缓慢。 1991年的上海房改方案,以建立住房公积金筹集专项住房资金为突破口,是房改思路的重大凋整,为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基于强制汇缴聚集为基础的庞大资金后盾。鼓励职工买房,实现自住其力,必须提高职工支付能力,但限于财力和各项制约因素,职工工资不可能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一半须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表示个人对住房应有合理的负担,由于其占工资比例较低,当时为职工基本工资单位和个人各5%,不至于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并且因同时有单位出资为职工缴存的另一半,职工是受益的,因此为职工普遍接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缴存方式,使每个缴存职工直接从中受益。随着缴存比例的提高,加快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积累。日积月累,聚沙成塔,形成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可观的住房储金,成为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 1994年国务院发文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全国县级以上城镇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和职工,几乎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而这部分职工家庭恰恰是我国经济社会中最具生产力活力和消费潜力的成员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社会汇聚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庞大住房资金,这直接为确立个人和家庭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以及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奠定了货币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化,职工进入市场进行自住其力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以贷款进行负债住房消费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房改初期以建房扩大住房供应帮助职工住房解困和购买公房,到以公积金账户资金积累和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进入住房市场购房消费,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和由此衍生出的政策性住房信贷,在帮助职工家庭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也促进了过去十多年里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三、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培育和促进了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广泛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一经推出,其强大的资金聚集功能立刻显现。在90年代早中期,我国城镇住房体制仍然以单位福利分配体制为主,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单位建房贷款,配合国家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安居工程贷款,从建设源头加大对住房投入,扩大职工住房建设规模,有效地缓和了职工住房严重短缺的矛盾。在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融资功能在于支持住房建设。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颁布,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1999年国务院颁布条例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信贷投向由早期发放建设贷款转向后期发放购房贷款,有其内在的必然。如前所述,在传统的福利住房分配体制下,职工所在单位是住房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主体,住房只是作为生活资料由单位进行分配,在政策上是不允许住房买卖的,因此,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聚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只能通过对单位建房贷款形成对住房建设的扶持。但是,随着90年代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推进,三资企业和部分效益较好国有企业已经在企业内部推行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这部分职工就有条件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购房消费。然而,住房是价值量大的商品,天然需要分期付款和购房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起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扶持了大量职工家庭进入住房市场,社会信贷消费意识的逐步增强,又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消费信贷金融服务。 1998年随着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取消,职工单位建造住房的历史彻底结束,而普遍建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则将职工个人推到了住房消费的前台,顺应这一趋势,住房公积金信贷全面转向个人住房贷款。总体上,我国的住房金融业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为主,90年代中期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金融服务并重,到90年代后期至今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服务为主的发展过程。 统计显示,1999年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投向住房建设,包括单位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全国共发放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建成住房超过3亿平方米,解决了4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缓解当时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调整政策后,住房公积金主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消费。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有近5000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625亿元,其中80%用于购建住房;累计有830万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8565亿元。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截至2007年底累计提供79亿元廉租住房资金,有力推动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 概括而言,在福利分房时期,住房公积金通过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支持政府和单位克服了住房建没资金匮乏的瓶颈,加快了住房建设和解困步伐,对缓解住房供应紧缺矛盾、加快改善职工居住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1999年以来,随着福利分房全面转为货币化分房,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对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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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房改其他政策措施相比较,随着福利分房体制的终结以及住房体制市场化的转轨与确立,房改的大部分政策措施,如公房出售政策、提租补贴政策、切断实物分房政策等等,均相继结束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惟有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自住其力,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在过去十多年里,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定位于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从福利住房体制下,以筹集建房资金加快职工住房建设为主要功能,演变为福利住房体制结束后市场住房体制下,以发放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为主要功能,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支柱产业形成,发挥了巨大的历史积极作用。一、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城镇住房实行由政府统建、统分、统管的单一体制,住房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只承认住房的使用价值,而忽视住房的价值。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住房投入,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住房欠账多,加上低租金无偿分房的体制造成以租不能养房,住房矛盾突出。特别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地方财力困难,企业效益滑坡,住宅竣工面积下降,住房解困速度减慢。既要加快住房建设步伐,缓解住房紧缺矛盾,又要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逐步推进自住其力,需要的是一种制度创新,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市民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房改的产物应运而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二、建立产权清晰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在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早在20世纪80年代,很多省市就已先期试点住房制度改革,由于改革措施局限于提高租金、出售公房和住房管理社会化等方面,未曾建立起有效、可持续的巨额住房资金支撑体系,而住房无论从生产还是消费,在配套资金与金融支持方面均是区别于其他任何商品的,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住房资金和金融体系支撑,因此,在整个80年代我国房改进展总体非常缓慢。1991年的上海房改方案,以建立住房公积金筹集专项住房资金为突破口,是房改思路的重大凋整,为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基于强制汇缴聚集为基础的庞大资金后盾。鼓励职工买房,实现自住其力,必须提高职工支付能力,但限于财力和各项制约因素,职工工资不可能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一半须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表示个人对住房应有合理的负担,由于其占工资比例较低,当时为职工基本工资单位和个人各5%,不至于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并且因同时有单位出资为职工缴存的另一半,职工是受益的,因此为职工普遍接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缴存方式,使每个缴存职工直接从中受益。随着缴存比例的提高,加快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积累。日积月累,聚沙成塔,形成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可观的住房储金,成为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1994年国务院发文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全国县级以上城镇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和职工,几乎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而这部分职工家庭恰恰是我国经济社会中最具生产力活力和消费潜力的成员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社会汇聚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庞大住房资金,这直接为确立个人和家庭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以及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奠定了货币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化,职工进入市场进行自住其力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以贷款进行负债住房消费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房改初期以建房扩大住房供应帮助职工住房解困和购买公房,到以公积金账户资金积累和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进入住房市场购房消费,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和由此衍生出的政策性住房信贷,在帮助职工家庭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也促进了过去十多年里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三、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培育和促进了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广泛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一经推出,其强大的资金聚集功能立刻显现。在90年代早中期,我国城镇住房体制仍然以单位福利分配体制为主,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单位建房贷款,配合国家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安居工程贷款,从建设源头加大对住房投入,扩大职工住房建设规模,有效地缓和了职工住房严重短缺的矛盾。在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融资功能在于支持住房建设。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颁布,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1999年国务院颁布条例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信贷投向由早期发放建设贷款转向后期发放购房贷款,有其内在的必然。如前所述,在传统的福利住房分配体制下,职工所在单位是住房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主体,住房只是作为生活资料由单位进行分配,在政策上是不允许住房买卖的,因此,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聚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只能通过对单位建房贷款形成对住房建设的扶持。但是,随着90年代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推进,三资企业和部分效益较好国有企业已经在企业内部推行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这部分职工就有条件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购房消费。然而,住房是价值量大的商品,天然需要分期付款和购房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起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扶持了大量职工家庭进入住房市场,社会信贷消费意识的逐步增强,又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消费信贷金融服务。1998年随着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取消,职工单位建造住房的历史彻底结束,而普遍建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则将职工个人推到了住房消费的前台,顺应这一趋势,住房公积金信贷全面转向个人住房贷款。总体上,我国的住房金融业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为主,90年代中期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金融服务并重,到90年代后期至今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服务为主的发展过程。统计显示,1999年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投向住房建设,包括单位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全国共发放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建成住房超过3亿平方米,解决了4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缓解当时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调整政策后,住房公积金主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消费。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有近5000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625亿元,其中80%用于购建住房;累计有830万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8565亿元。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截至2007年底累计提供79亿元廉租住房资金,有力推动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概括而言,在福利分房时期,住房公积金通过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支持政府和单位克服了住房建没资金匮乏的瓶颈,加快了住房建设和解困步伐,对缓解住房供应紧缺矛盾、加快改善职工居住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1999年以来,随着福利分房全面转为货币化分房,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对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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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成都市政府以成府发〔2012〕2号文件确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都江堰、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4个区(市)县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每月1050元,每小时11元;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县、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6个县(市)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每月960元,每小时10元。最低住房公积金为工资额度是工资的5%,看你是在那个区县市,最低应该有两种,即个人缴费52.5元/月和48元/月,公司交同样金额。 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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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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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是为了改善缴存者的生活居住条件。为了确保深圳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了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相关事项。那么目前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根据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深圳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目前深圳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5年及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4.00%,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50%,因此深圳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分别如下:1、五年以下(含五年):4.40%;2、五年以上: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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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南京地区职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缴存比例分为三种: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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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成都市政府以成府发〔2016〕2号文件确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都江堰、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4个区(市)县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每月1050元,每小时11元;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县、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6个县(市)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每月960元,每小时10元。最低住房公积金为工资额度是工资的5%,看你是在那个区县市,最低应该有两种,即个人缴费52.5元/月和48元/月,公司交同样金额。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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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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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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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这就是最新的调整了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贷款规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内容   《贷款规定》正式发布稿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提高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标准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此后,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二)明确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征求意见中部分职工非户籍职工能否贷款的疑问,正式发布稿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征求意见稿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   (三)明确首付款具体比例。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正式发布稿采用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确定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四)明确房产套数的认定标准。对于职工提出的明确首套、二套房等房产套数认定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我市限购、限贷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商业银行执行标准,正式发布稿增加了房产套数认定的标准,即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此外,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制订、系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正式发布稿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贷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情形。《贷款规定》从申请、额度计算、贷款手续办理、后续贷款偿还、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公积金购房贷款进行了规范。由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情形较少,对于该类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明确也可参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资源有限,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贷款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和配偶一起申请,职工的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和其父母一起申请。   (三)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在职工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计算出来的可贷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可以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加上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可贷额度计算基数,用来提高职工的可贷额度;此外,若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一并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主要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额度、周边城市和一线城市最高额度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属于动态调整的标准,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资金情况等,予以适时调整。   (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从控制风险和促进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角度出发,我们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账户余额、占购房总价款比例和单笔最高可贷额度作为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依据。具体条件为:一是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二是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12倍);三是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四是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终可贷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数值。   此外,《贷款规定》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建立了多积累、少提取的激励机制。《贷款规定》明确,除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外,对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有提取行为的,其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六)诚信管理机制。《贷款规定》明确,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对于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和弄虚作假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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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湖买房贷款利率:贷款买房有三种方式:纯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三种方式,这要看你选择的是哪一种贷款方式,根据你的提问即不管是在芜湖哪里购房,房款是多少,你只需贷款24万,也就是说首付多少你一次搞定。给你一个房贷计算器,你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种贷款方式,多少年还清,每月需还多少,按提示输入,你就很清楚了,无需再求教他人,至于若干年后有了钱想一次付清余款,应付多少利息那是说不准的,但不是很高,因为政策不断在变,现在大概是千分之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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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7月份以来,全国多地密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将促进需求的进一步释放,为楼市去库存增添更多动力。“2017年以来,全国已经有超过百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公积金松绑政策,不少城市还提及了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各地密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虽然有助于推动楼市成交,但业内专家同时表示,普通住宅库存高、消化周期长的局面难一时扭转,特别是改变房地产投资增速下降态势仍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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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需要户口在本地,公积金如果停止缴纳一段时间是可以再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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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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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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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全部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2.至于你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的缴交比例,就看你的单位怎么缴了,只要单位和个人总数不低于10%就可以.扣了个人多少,单位也同时交那么多,单位和个人一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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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二套房贷款利率:贷款年限在5年以下是3.75%,5年及以上是4.25%。1、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是比首套房的贷款利率高不少的。就公积金贷款而言,二套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是要在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上,上幅10%。其他商业贷款的二套房贷款利率,要以各商业银行规定为准,但总体来说,都是比较高的。2、贷款额度。二套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比首套房的贷款额度低很多。如在北京,首套房借款人最高可贷7成,但二套房最高借款人仅能贷3成。具体的贷款额度,以地区规定为准。3、贷款难度。当然,而二套房贷款的贷款难度,会比首套房贷款难度大很多,尤其是在遇到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二套房贷款往往很难申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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