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五个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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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在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5、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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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发之日后签订,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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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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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都有: 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最高为Ⅰ级,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应收纯出让金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土地等级:Ⅰ,Ⅱ,Ⅲ,Ⅳ,Ⅴ,Ⅵ-1,Ⅵ-2   应收纯出让金标准:761,610,509,392,307,264,257   [计算公式]   以芙蓉苑118平方米(经济适用房75平方米)为例,按照公式:   1.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2.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该住宅用地当年政府批准供地年份+住宅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70年)-该住宅上市交易时的年份。   注:其中“应收纯出让金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经过实地考察以及严密的衡量后产生的,不同地段的土地出让金计算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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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拥有长沙市区5年以上常住城镇户口;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并且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还应属于无房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2平米,对于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规定一律暂不能购买,但是如果居民离婚后满5年的有特殊住房困难的经审核后可以购买; 对于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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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区   楼盘名称 房源数量   时代家园 (201套)   森林公园1号 (109套)   梅苑家园 (109套)   山水熙园 (82套)   天赐良园 (120套)   三江·花中城 (4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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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两年到三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 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补贴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2008年市财政安排6亿元,五区财政各安排1亿元;2009年起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安排。 五、房源保障 由市房产部门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今后,根据市场房价的情况公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房的标准。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移交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发证。 1、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4、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棚户区、片区拆迁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凭拆迁协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单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四)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设部规定的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五)发放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商凭证结算支付。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棚户区、片区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实行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重处。具体细则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市各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二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保障: (一)对城市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六、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房源来源 (一)已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 (二)制定收购二手住房,租赁二手住房等办法筹集。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核。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六)补贴发放。申请家庭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签定租赁合同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实物配租。配租对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的房源指标,在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可采取摇号或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由各区确定,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监督。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指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措施,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保障计划确定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入预算。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管理费用,街道、社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特别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减免等均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支。 (四)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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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免收土地收益金的,仍为经济适用住房,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且出售人能够提供由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统一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的土地收益金。(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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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长沙公布的2016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最高为Ⅰ级,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新的标准请以国土房产部门公布的为准。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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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长沙裕农街经济适用房房子南北通透,宽敞明亮。周边的环境优美,绿化率高,空气清新,设施齐全,不过价格有点高,周边小菜场啊还有超市啊还有学样都是有的。内部管理完善,居住人群文化素质层次高,邻里和睦,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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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家园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价:4300元/平米楼盘位置:岳麓长沙市银盆北路682号(三叉矶岳麓化工厂)交通位置:金星北路、岳麓大道,318,沿江风光带,佑母塘路,北二环,岳华路周围交通: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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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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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每一户只可以申请一次补贴,不管是货币补贴还是经济适用房,只可以申请一次,还有货币补贴是常年办理的,只要你够标准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是一个阶段,如果完事了就在也没有了,所以你选择的经济适用房是正确的,不过货币补贴的好处是只要在市里,在哪都可以买,不过不可以买插间、门市、和工业房。不过当你5年后 想卖的时候就要还上5万元钱,待遇是一样的。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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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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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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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商品房的流程差不多,都是开发商给办理的,但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有经济适用房指标才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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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适房转商品房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最少3张); (3)结婚证(必须带,若转让给年龄大的父母,已没结婚证的,可以用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也可); (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不带也可,大厅可以帮助打印,不收费,就是耽误时间); (5)房本中的户型图和房屋登记表各两张(登记表一定要将所有权人名字隐去); (6)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缴纳的综合低价款证明(蓝色纸)和契税证明及其复印件; (7)房本及复印件。 3、经适房转商品房流程: (1)门口咨询台领取网签号; (2)到窗口排队等待叫号进行网签。可以先去窗口要个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填写表格信息。 (3)网签后,去咨询台领取2份表格(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 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都是缴纳契税用的。 (4)缴纳契税。 (5)拿到契税票后,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6)交纳土地出让金,算法是3621元*面积*10%(当初购房已交的超标经济适用房面积的部分要减掉)。 (7)登记过户排号等待办理过户。 (8)办理登记过户后,10个工作日由买方来取房本。   4 缴纳契税。   5 拿到契税票后,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6 交纳土地出让金,算法是3621元*面积*10%(当初购房已交的超标经济适用房面积的部分要减掉)。   7 登记过户排号等待办理过户。   8 办理登记过户后,10个工作日由买方来取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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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长沙经济适用房小区户型主要是两房一厅或者是两房两厅,如果是两房两厅的,你可以把厅规划成房间,这些经济房适合更结婚的年轻人购买,经济房的价格不是很贵的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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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长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 上60岁以下)无房户即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购买.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满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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