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1年拟定推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1998年正式启动开建经济适用房以来,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政策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史。在经济适用房方面,重庆一直紧跟国家的改革发展,在经济适用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经济适用房难买;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一系列现象的出现,让人们对经济适用房制度产生了怀疑,经济适用房从全民“宠儿”渐渐变成了人们诟病的对象。但是尽管如此,凭借着巨大的优惠补贴,经济适用房还是吸引了大批的市民哄抢。那么2014重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重庆经济适用房价格有哪些变化呢?要提醒有意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一点:对于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上市交易,确实需要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购买者而言,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0.5‰的印花税外,需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目前市国土局发布消息称重庆拟出台《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该文件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再交易进行规范。文件出台前,已购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尚不能上市交易。除了重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外,重庆经济适用房价格也是很多想要申购经济适用房市民关注的热点,据了解,今年庆经济适用房价格依旧贯彻低价多惠的政策,均价都在3000元/平方米出头,与商品房相比,优惠政策非常明显。这也难怪会有如此多市民挤破头想要申购经济适用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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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老的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法律并没有禁止的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政府回购条款。对于回购政策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在法律网上查询到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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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经济适用房价格不贵,大概价格分别为:一层3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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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经济适用房性质是,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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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点:在政策上,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政府加大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力度,并出台相关政策如限制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群、给予相关购买优惠等。近年来新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其地理位置已开始转向四环以内地区,开发单位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渐积累了经验,在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细节上都有进步,更加关注其适用性,因此经济适用房的优势十分明显。缺点:建造廉价房由政府出面组织,效率低下。如果政府直接出面,违背市场经济中专业分工原则。即使间接出面,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廉价房以售为主,缺乏退出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缺陷。因为买廉价房的时候是穷人,不代表将来是穷人,一辈子是穷人,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政府补贴的住房,对其他穷人不公平。所以现在有很多人手中有经济适用房,但自己却贷款买更好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则用来出租,以租养贷,造成了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局面,而那些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却无房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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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您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抵押贷款还完,也就是您如果是当时贷款买的房,就去银行提前还下款。2.确定您的房子已满五年,看契税发票,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转不了商品房的。3.必须要过下户,条件是过到非本人名字下,(同一户口不允许过户)也就是不能过给结了婚的爱人,孩子等,如果已单立户的可以过给父母,或者过给岳父,岳母,或者亲戚,都是可以的。4.必须交一个综合地价款,(部分地区称之为土地出让金),是合同价的10%。以昌平的天通苑为例,最低合同价是每平米3650,朝阳的是5400。这个教给大家怎么算。 比如是天通苑地区9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转商,签订的交易合同价格就是:90 X 3650 X 10%=3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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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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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了解: 1、两者都是居民保障性住房,经济房最便宜,面向低收入人群,审核严格。 2、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3、经济限价房相对审核较宽,但贵于经济房,面向中档收入者。两限房则是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高房价情况下购房困难问题的一项住房政策,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方,后者2650一平方。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条件是本市户籍人口,只要满足年龄限制,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都可以购买。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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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再以自己的名字购买商品房,如果以自己名字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就要收回,只要是以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户口单位上的任意一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就要收回经济适用房,如果自己父母户口不在自己们的户口本上,可以以父亲名义购买商品房,不过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只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济适用房也要收回。总之,一旦拥有了经济适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现的第二套房,不管这个第二套房是什么性质的。不过可以先以父亲名义把那个商品房买下来,然后等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时候卖掉,那个商品房就可以是自己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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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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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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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是相对商品房说的,他是为普通工薪阶层提供的成本价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一般是划拨用地,不用交纳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地价成本低,且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售价采取政府指导定价,规定其开发商的利润不得高于成本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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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北京的经济适用房需要经济适用房审批表。而申请审批表必须是北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不得超出6万元的低收入人群。‘二手经济适用房’还是不可以购买,除非它是满五年的,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在买的过程中可以转成商品房。还可以买回迁房、商品房,这几种房是没有限制的,什么人都可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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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经济适用房是要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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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消经济适用房,实现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并轨”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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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划拨的土地修建的房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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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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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住房又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体产权比例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政府那部分产权什么时候可以转给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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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房屋立项是什么?是住宅,那就是70年产权。回迁房的房屋性质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安居房,康居房等,都是70年产权。只是性质不同,相关政策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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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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