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改造,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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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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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5比例就近上靠套型面积进行回迁安置。上靠套型后建筑面积实际增加不足2平方米(含2平方米)的,可再上靠一档套型面积。   2.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1.25后上靠套型,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乘1.25后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900元基准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7800元基准价结算,差价由产权人负担。   3.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原房屋权属关系、租赁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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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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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打造主城“两江四岸”景观,牛滴路危旧房片区成为渝中区今年启动的首个“零容积率”拆房建绿公益项目,并纳入重庆地产集团的储备地块。这意味着,该片区的危旧房拆除后,不会再新建房屋,而是全部用作建绿地,供市民休闲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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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南宁危旧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生解决经济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并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优先优惠。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其中,拆除重建应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建设、盘或置换等方式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新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2014年自治区明确的不同地区的分类补助标准为:32个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扣除边境一线特困县)户均补助标准1.92万元;8个陆地边境一线的县户均补助标准2.10万元;享受陆地边境线待遇的上思、天等、德保3县户均补助标准1.97万元;其余县(市、区)户均补助标准为1.85万元。各县(区、市)结合本地本年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再细化不同农户类型的补助标准,对五保、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倾斜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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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免缴相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同时,安置房的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还有几项重大的政策突破。 ⑴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 ⑵其次,户型面积设计标准、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限制,享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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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危房改造是中央改善和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一项惠民政策。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相关要求及申报程序,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3、统筹安排、规划先行原则。4、突出地方特色原则。5、公开公平原则。 三、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所有乡、镇(区)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不属于五保、低保、残疾人对象的应提供贫困户证明(所在乡镇民政部门核准)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区)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 各乡镇(区)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如实填写《新县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核定改造补助方式及标准。符合条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审批和公示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乡镇(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各乡镇(区)要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逐一全面检查验收。县危改办接到各乡镇(区)验收申请后,按照任务比例,组织县住建、财政、发改、检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验收合格的,各乡镇(区)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待审批后将改造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乡镇(区),由乡镇(区)如数拨付到各危改户的“一卡通”帐户。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二)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三)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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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3)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2.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3.利润。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 (1)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2)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二)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 1.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2.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3.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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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 “危旧房改造主要有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直接承担,而不是交给开发企业来运作,这是危旧房改造与目前我市进行的拆迁改造最大的不同。”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各区危旧房改造规模和改造难易程度和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对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并指令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直接承担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同时,鼓励有雄厚资金实力、有危旧房改造经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危旧房改造任务。 此次主城区危旧房征收政策的制定,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充分考虑主城区危旧房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居民的实际困难,为降低居民安置成本,主城区危旧房征收补偿将采取就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危旧房改造必须立足于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结合区域业态布局,合理控制商住比例,最大限度地优化原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标准,重点解决公建设施配套问题,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社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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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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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是: 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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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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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青岛危旧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生解决经济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并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优先优惠。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其中,拆除重建应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建设、盘或置换等方式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新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2014年自治区明确的不同地区的分类补助标准为:32个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扣除边境一线特困县)户均补助标准1.92万元;8个陆地边境一线的县户均补助标准2.10万元;享受陆地边境线待遇的上思、天等、德保3县户均补助标准1.97万元;其余县(市、区)户均补助标准为1.85万元。各县(区、市)结合本地本年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再细化不同农户类型的补助标准,对五保、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倾斜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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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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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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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意义?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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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12) 热心网友 2016-12-29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通知明确,2016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通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6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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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专家组评定后 结构上不对建筑构成危害 可以进行外装饰和根据其使用用途改建 结构部分对建筑构成危害 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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