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个人抵押贷款的话,首先看房主在银行的信誉度如何?在查下房子是否是大产权的商品房等等,大概流程:准备资料--房产评估--银行面签--补齐资料--银行批贷--抵押登记--放款,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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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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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即[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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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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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共有产权房的概念。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2、共有产权房的特点。“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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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多少?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在3月份出台最新准入标准,这次将放宽申请条件,使更多人收益。据了解最新公布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单价在5300元/平方米-8100元/平方米之间,更多选择供大家选择。黄浦区最新公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分布在浦东三林、浦东航头、青浦徐泾等地,总数达910套,其中一居室270套、二居室554套、三居室86套。从本周五起至3月5日,黄浦区申请家庭可赴相关地点进行选房。希望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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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住房又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体产权比例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政府那部分产权什么时候可以转给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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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证的共有人,就是两人以上共有房屋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全体所有权人;在申请办证时,以两人以上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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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及受理点 一、新就业人员 1、申购条件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八年;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申请人已婚或未婚;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2、受理点:市住房保障中心服务部(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2楼) 二、进城务工人员 1、申购条件 (1)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申请人已婚或未婚;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和户口所在地县的县城(含淮阴、淮安区)无私有房产; (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2、受理点:市住房保障中心服务部(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2楼)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条件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且无其它房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家庭财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2、受理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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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明确提出今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但目前仍未下达统一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标准,以下仅从已推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城市确立的申购标准做参考。淮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800元,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主要是针对低保人群,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2010年,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开始申请供应,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在准入条件上,上海实行“双困”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其中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两代以上复合家庭可享受一定面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自2010年起连续4次放宽,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已放宽到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00元、人均财产15万元以下,两人及以下家庭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基本覆盖了中等收入但仍无市场购房能力的“夹心层”群体。山东省平原县刚开始实行“产权共有”时,分配面很窄,2010年规定必须是城镇低保户、无房(如有房,人均不超15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的家庭;后来经过多次调整,2012年的8月20日,平原县将执行标准放宽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75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什么区别?与经适房存在的源头审批和套利漏洞不同,住建部有关人士表示,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保持其保障房属性,而且,即使住满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者也要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由政府按市价购买产权获得完整产权。按照约定,上海当地政府占共有产权房30%―40%的产权,60%―70%的产权归个人。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北京近日也明确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保障房从“完全产权型”转向“共有产权型”,有利于地方政府积蓄财政实力和制度保障来推进保障房建设,也有利于让市场介入、发挥市场作用。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认为,当前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出让金优惠等支持。而共有产权房实际上是把这些支持以共有产权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法治化。希望您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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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日前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将着力推进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专家表示,广州已具备试行共有产权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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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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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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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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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明确提出今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但目前仍未下达统一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标准,以下仅从已推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城市确立的申购标准做参考。   淮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800元,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主要是针对低保人群,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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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 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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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 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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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明确提出今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但目前仍未下达统一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标准,以下仅从已推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城市确立的申购标准做参考。 淮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800元,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主要是针对低保人群,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010年,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开始申请供应,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在准入条件上,上海实行“双困”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其中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两代以上复合家庭可享受一定面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自2010年起连续4次放宽,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已放宽到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00元、人均财产15万元以下,两人及以下家庭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基本覆盖了中等收入但仍无市场购房能力的“夹心层”群体。 山东省平原县刚开始实行“产权共有”时,分配面很窄,2010年规定必须是城镇低保户、无房(如有房,人均不超15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的家庭;后来经过多次调整,2012年的8月20日,平原县将执行标准放宽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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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人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共有人应当到场配合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需要的手续主要有: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就是对“什么叫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的一些介绍。我们在购买共有产权房时,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所有共有的书面同意,否则买卖合同将无效,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在购买二手房时,为了避免损失,我们最好带上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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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而言,房屋产权分割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分割。 协议分割 协议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分割,分为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三种。 实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的一种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变价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折价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财产,首先要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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