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天津对外地户籍人口购房没有限制,需要注意的其实就一点,买了房之后您也不能上户口,您只能是在买房之后申请并最终取得天津市居住证才能上户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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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有关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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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天津买房落户政策:天津市内六区和塘沽(社区网 论坛 商铺)(社区网论坛商铺)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80万元,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60万元,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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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政策   一、部分单人户也可申请限价房 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或农业户籍可共同申请限价房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计租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其中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房。   二、上年总收入单人家庭不超4.5万,2人户不超9万可申请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为上年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三、申购限价房证明材料要带齐   申请购买限价房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房。   四、贷款担保费给予50%补贴限价房5年后即可上市交易   购买限价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一样。另外,目前购买限价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贷款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   限价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交易税费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标准相同。   五、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90平方米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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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二)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补贴购房); (四)**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了解,城市居民公租房优先供应的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当中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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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购房的,需提供3年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保或者个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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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廉租房政策: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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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包括因就业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具有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区、静海区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收入条件:3人及3人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2人家庭及单人申请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 3、财产条件: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 4、住房条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须名下无私产住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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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天津市购房新政策:2016买房交契税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但有的地方会补贴~参看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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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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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对于新政策的话,下面一些是需要注意的。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走天津的积分落户政策,年龄、学历、职称等都是积分的因素,下来的直接是天津的正式户口红印,以后孩子就直接是天津的户口了,将享受天津高考的优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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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政策规定申请人在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时,此次政策调整还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区属条件,由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放宽到全市,使更多实际工作在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两区三县非农业户籍人员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经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后,均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     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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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政策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 3,如果想要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满2年的时间限制。只有满2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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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首套房优惠政策是首付三成,纯公积金贷款最低两成首付,按揭利率最低85折,契税1%-1.5%(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 一、首套房贷首付 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现状:2012年,各商业银行对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要求一般是三成及以上,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各地情况不同,一些城市最低可首付两成,总的以首付三成偏多。 二、首套房贷款利率 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现状:目前,各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差异较大,一些银行可执行85折的优惠利率,有的银行以基准利率为主,只针对优质客户有利率优惠。而85折以下的房贷利率,抵押贷款几乎没有。以上个人意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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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买房贷款政策:1.个人第二次贷款买房的政策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首付最低40%以上,无需再提供无房证明。2.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明确指出首套房贷利率为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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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看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4、 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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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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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日起,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除采取区域性住房限购外,实施意见还从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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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本市有用暂住证和接连5年(含)以上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交纳证实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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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平米以下——144(含)平米住宅契税保持不变,144平米以上住宅契税降至1.5%,下降1.5个百分点。 2、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于未满两年的住房和2年以上(含)普通住房营业税仍保持不变。 这就是我所知道的天津2017的房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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