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户口申请安居房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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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国企或政府公务员可以直接转深户。 第二,高学历高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转深户。 第三,在深圳买房且有稳定工作者可以申请深户。第四,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可以转深户。第五就是特殊人员或通过关系转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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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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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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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申请安居房的条件: 1、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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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未享受其他区(含深圳市本级,下同)   人才安居政策,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或超生依法接受处理已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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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申请安居房条件 一、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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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根据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如果申请人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则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任一政策性住房都不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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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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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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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之一:购房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二:具备以上其中的一项,在申请深圳安居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在深圳没有购买过任何住宅房屋,同时在深圳市也没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等等。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三:如购房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应将符合深圳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四:购房申请人家庭必须年收入不得高于深圳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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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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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谢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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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去看过的,安居房的质量还有大小还是非常不错的,虽然面积还是不大,但是也足够在大城市里面居住的了;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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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之一:购房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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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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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未享受其他区(含深圳市本级,下同) 人才安居政策,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或超生依法接受处理已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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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申请安居房条件有: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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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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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安居放房申请单位: 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二楼 申请人向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办理步骤: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由于深圳每次安居房分配时间并不固定,所以要留意报纸通告或到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了解 或到深圳市/区政府网站了解,一般都会及时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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