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二、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三、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廉租房具体申办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需要多少时间?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五)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1)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 (3)申请家庭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4)申请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六)何种申请对象需进行收入核对?具体核对哪些内容? 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无低保凭证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要进行收入核对。 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由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七)廉租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一般对象。廉租对象按照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定租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家庭:① 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退休劳模、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1966年底以前归国老华侨的家庭。 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轮候配租。 (八)廉租住房配租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50元;其它6个区(县)32元。 (十)已配租家庭是否能一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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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和流程如下: 1、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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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发展改革、建设、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储备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人,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九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 第十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六)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住房补贴等专项资金;(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区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实行市、区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投资主体,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过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当由市廉租保障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办具体管理;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具体管理。在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限和租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在满足实物配租工作需要后,多余房屋作为可租赁住房以一定租金标准向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仍有多余房屋的,作为周转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出租。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和租赁,按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项目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装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应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出。廉租住房的建设装修标准见附件2.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二)民政部门核发的《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证明;(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证明;(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领取《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三)初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各区廉租办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廉租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审核:市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廉租办提出,市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www.zzfdc.gov.cn)上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证明作出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证明。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内,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由市廉租办支付给保障对象。市廉租办应当为保障对象在银行办理个人专户,委托银行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廉租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赁住房的,应当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与市或者区廉租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月缴至市、区廉租办指定帐户。房屋租金超出租赁住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 实物配租原则上用于保障对象中的烈士遗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轮候方式安排实物配租。市廉租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轮候期间,市廉租办应当先向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市、区廉租办与其签订《郑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将房屋租金按月缴至市、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第四十一条 对公房租金核减保障对象,应当根据其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分别由市、区廉租办与其签订公房租金核减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房租金核减所需补贴资金根据保障对象承租的房屋产权归属情况,分别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廉租办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未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腾退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上街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发布的《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郑政〔2004〕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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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廉租房与身体无关但要符合廉租房的条件要求,其中最基本就是拥有在于本市的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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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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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毕业三年以内,下同)、外来务工人员(含三县一市,下同)、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认定,下同)、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收入条件。2011年收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制定。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条件,由市和县(市)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沈阳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家庭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家庭的住房是指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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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你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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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了,廉租房申请和经适房申请条件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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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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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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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8万元以下的家庭(该收入标准线为2010年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线,收入标准线由市、区(市)县每二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一)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 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另: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1、2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为50000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2、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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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成都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8万元以下的家庭(该收入标准线为2010年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线,收入标准线由市、区(市)县每二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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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件: 1、请求人及一同请求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作业或寓居; 2、家庭年人均可分配收入、家庭财物净值契合政府发布的规范; 3、无自有产权住所,或现自有产权住所人均寓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用过以下购房优惠方针: a、按房改本钱价或规范采购公有住所; b、采购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所; c、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d、实行侨房方针专用房; e、拆迁安顿新社区住所; f、政府供应的别的购房优惠方针。 5、请求人及一同请求的家庭成员在请求之日前5年内没有采购或出售过房产。 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大街办事处或许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求; 2、大街办事处或许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阅; 3、审阅往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张榜发布,将初审定见和请求资料一同抄送市区县人民政府缔造住所保证主管有些; 4、缔造/住所保证主管有些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住所情况是不是契合规则条件提出审阅定见,并将契合条件的请求人的请求资料转同级民政有些; 5、民政有些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收入是不是契合规则条件提出审阅定见,并反馈同级缔造/住所保证主管有些; 6、经审阅,家庭收入、家庭住所情况契合规则条件的,由缔造(住所保证)主管有些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贰言或许贰言不建立的,作为廉租住所保证方针予以注册,书面通告请求人,并向社会揭露注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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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郑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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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条件困难者家庭提供的住房。为促进廉租房的更快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国家廉租房政策。国家廉租房政策对廉租房申请范围、保障方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家廉租房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2007年1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国家廉租房政策: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国家廉租房政策:新建廉租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办法》明确,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此外,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布局也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国家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标准每年公布《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以上是对国家廉租房政策的简要分析,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廉租房政策涵盖内容较广。市民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廉租房政策的信息,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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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廉租房申请条件廉租房实物配租须同时具备几项条件才可以你是外地人没有户口的话第一条你就不符合你是不能申请廉租房的现申请限价房都要求户口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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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否则是不满足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朋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2015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登记: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公示:(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3、审批执行:(1)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2)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4)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5)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廉租房申请条件仅限于北京地区。各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细微的差别,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就近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当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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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房包括经适房、公租房以及廉租房等。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就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对外租赁,但是申请对象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济指标限制,比如收入低于多少等等,才有资格申请;而公租房不管经济状况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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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一)哪些是可以申请廉租房的1、住房困难户,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2、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二)哪些是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①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②离婚不足2年的;③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④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⑤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⑥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⑧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二、如何申请廉租房(一)廉租房要去哪里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申请廉租房。(二)提交什么申请材料1、书面材料:到指定地方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三份证明材料:①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②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③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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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是按照季付的,到住房保障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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