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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条件如下: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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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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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住房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离、退休:离休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养老核定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相关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出国、出境定居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非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调令(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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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等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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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绍兴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房改房
4、购买拆迁安置房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6、需要偿还住房贷款
7、租赁自住住房的
绍兴市非住房类提取公积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
10.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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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具体流程
职工住房公积金领取流程:
1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2.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核
3.经分区域、各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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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均可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未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清的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现金缴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并承诺不再凭购房发票申请支取。
(3)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需提供的表式:《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和契税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并提供购买建设翻建自住住房材料支付凭证作为审批金额的依据、《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银行提前还贷审批单或抵押贷款注销函、《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同时允许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2、对月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支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纪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支取贷款人公积金不够还贷额度的,凭结婚证可申请支取配偶的公积金,两人总计支取额度不超过一年还贷额度。
3、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部分提前还贷银行审批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其他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单位调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公积金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有效继承关系文件、支取人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本条款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10、租赁自住住房的: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支取的月租金额度不超过1000元。
1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关于支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贷款支取须在贷款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支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支取方式,即应在办理贷款相应月份申请支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4、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
5、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7、职工在离、退休前,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能挪作他用。
8、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
9、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还贷时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提前还贷记录。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不予提取公积金余额;采取欺骗手段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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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退休提取
从原单位离职后,公积金处于封存或即将封存状态,可以通过此方式全额提取。
> 租房提取公积金
在职职工,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通过租房形式提取公积金。
> 建造、大修自住房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通过此方式提取公积金。
> 买房提取公积
职工自主购房的,可以通过买房的方式提取公积金。
> 其他提取方式
出境定居的、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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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除提取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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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绍兴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1、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2、单位进行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章。
3、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4、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拨款到申请人的公积金卡账户内。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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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 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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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单位登记表》;
3. 《开户申请表》;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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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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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资料然后直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提取申请书,提交租房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或者收据,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审核通过后,钱会定期打到银行卡账户内,
提取时间及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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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绍兴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那么,绍兴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下面是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绍兴公积金提取流程,如果有疑问,可向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1、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2、单位进行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3、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4、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划款
关于支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贷款支取须在贷款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支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支取方式,即应在办理贷款相应月份申请支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4、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
5、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7、职工在离、退休前,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能挪作他用。
8、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
9、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还贷时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提前还贷记录。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不予提取公积金余额;采取欺骗手段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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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租房公积金提取方法: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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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步骤/方法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3、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注意事项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的条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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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未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清的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现金缴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并承诺不再凭购房发票申请支取。
(3)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需提供的表式:《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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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县分中心 单位地址:柯桥山阴路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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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解放北路588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决定的事项;负责对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理。同时贯彻执行全市房改各项政策和举措,负责对其他住房资金进行归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