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本市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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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定有,私人财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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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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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本市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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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我的了解,车库雨棚的价格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海颖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是700元。 2.广州易得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报价是530元。 3.上海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是760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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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纯商业就以40年计算,如果商住结合,就取高的,也就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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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价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每平方米的车位凭什么比每平方米的房价还要贵?请有关部门制定一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费规定。”6月20日,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现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结束。其中有233位网民对《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发表了意见。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则表示,他们将尽快整理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争取在6月底前将合同定稿正式公布并推行。据建设部调查,全国停车位缺口平均在60%以上,所以,小区停车位是否充足,也成了购房人选房的一个指标。南山/摄争论焦点相差一倍地下车位凭什么比房子贵中原地产(北京)总经理李文杰告诉记者?地下车位的造价一般都比房子要贵?就住宅而言?大概要贵25%到30%。综合核算后,即便地下车位卖到15万元/个,开发商的利润也不高。这也是开发商不愿按1比1建地下车位的原因之一。据了解,北京商品房目前的均价为6232元/平方米,地下车位售价大约为12万元/个,如果以港式算法那就约是房价的19倍;如果以每平方米相比,按照每个车位占地10平方米计算,那就约是房价的2倍;管理费约为100元/个/月;租金在400元-600元/月/个,是房价的6%-9%。但房产销售商却认为,10平方米是实际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话,每个车位可能在35平方米,这样的话,每平方米的车位是要比每平方米的房价便宜。车位单卖不买房能否买地下车位知名人士王海告诉记者,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王海同时提醒消费者,《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一女二嫁公摊的车位不应该出售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依据不足买了车位为啥还收管理费李文杰解释,这就像买了房子要交物业费一样,地下车位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维护和清洁,所以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具体这个管理费的收取依据,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吴建中律师认为,这类收费应当适用物业管理费确定的一般原则?即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商定?业主大会召开后由业主大会确定。仅一成能出售如何保证车位买得合法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李文杰还透露?其实北京很多地下车位是不能出售的,能出售的比例应该不会超过10%。产权问题不清地下车位到底能不能出售针对大部分市民在留言中提出“地下车位不能出售”的意见,著名地产律师秦兵认为,地下车位肯定是要出售的!如果不卖,就等于车位的所有权还在开发商手中,但开发商是法人,而法人可能会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到那时候,业主会连使用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秦兵说:“根据目前的规定,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共的,所以地上车位只能出租。但地下车位必须销售,而且只能卖给业主个人。”吴建中律师也认为,造成大家对价格问题关注的原因主要是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好,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解决车位的权属问题上来。(信报记者蔡雪婧)律师点评车位预售合同质量有待提高地产行业著名律师秦兵对地下车位合同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这个合同“质量一般”,许多应该明细的地方没有明细,与不内行的消费者相比较,留给开发商的余地太大,“这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中间方经过权衡后的一种妥协。”秦兵认为,如果把示范合同比作一个产品,那么,其“生产者”就是行政主管机构。地下车位预售,一个人尽皆知的“行规”是,发展商拿消费者的钱来盖。那么,地下车位的期货属性是谁决定的?是谁决定消费者要一次付清全部款项,然后开发商再来建设的呢?是合同!开发商的优势就来源于合同;而其合同优势又是怎么取得的呢?就是示范合同!像手机、电视、服装这样的物质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其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但无论示范合同这种制度产品的质量有多差,其生产者都不必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同的质量是一个需要得到解决的根本问题。”秦兵说:“当然,政府不断推出示范合同新版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是,合同质量还有待于提高。”(信报记者革继胜)新闻链接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存在法律真空《中国青年报》6月16日发表题为《北京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引争议》一文,文中指出“地下室产权存在法律真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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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对于地下车位是不是地上附着物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地下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则权益归谁所有。地下车位有产权证的,权益归产权人所有;无产权证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目前,还是有些小区的地下车库是享有产权的。在开发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可以将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并为其办理产权证。享有产权证的车位其权属自然归其产权人所有。但还有一些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如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这一部分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有战争时,人防工程由国家使用。在和平时期,则谁投资谁受益。最初人防工程由于是开发商投资的,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归开发商所有。但随着房屋的销售,人防工程的权益也逐步转让给小业主。因此,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日常的维护费用外其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你所购买的地下车位是什么性质的,为什么不能办证,你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下.至于你问到的关于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的规定,很遗憾,目前还没有相应明确规定.但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稿中已初步提出,车库归属由约定决定―――对于车库归属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关于车位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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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水堵漏工法能有效解决地下工程中混凝土结构的接缝、施工缝、变形缝、蜂窝麻面及混凝土收缩裂缝等渗漏水、止水、防水补漏效果显著。 防水堵漏工法施工工艺简单有效,设备体积小巧,不受防水修漏施工场地大小限制。 防水堵漏工法中目前所用的防水施工注浆材料、嵌缝材料,都已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的已达到国际水平。 防水堵漏工法中,利用特殊专业的工艺、材料可对混凝土缝进行补强,尤其对大面积浇捣的混凝土收缩而产生的细小裂缝也能进行防渗堵漏处理,达到防渗堵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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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问题 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2、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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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在一切没有用文本合法做出归属划分之前,开发商是有权利支配的,如果已经以文本合法的手段产生了规定划分,哪就没有权利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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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 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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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设,否则还得做风机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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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荐: 深圳枫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品牌 fonkin 20元 深圳市日正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品牌 日正达 18元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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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库涂料价格是80元。 金鱼地下车库涂料很不错,采用槽缸自秤控制加料、封闭式管路输送加料,兼具投料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工艺分段细腻明确,品质控管严格,大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是一家专业从事木器涂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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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库取得产权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小区的车库(位),不管开发商是否出售,不能算入公摊面积。二是小区车库(位)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到2.20米以上。三是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且层高2.20米以上,也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而且必须前期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开发商交房后临时更改了规划图做的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而根据人防部门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现在,城市相当一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地下室。这类地下车库,购买者也是无法取得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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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计入每户业主的公摊面积,那么就肯定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又不能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一般也归业主共有。有些情况是可以办理停车位或者其他用房的产权登记的,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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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下车库栏杆的价格120元一米 广州市雅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下车库栏杆的价格140元一米 深圳市中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下车库栏杆的价格160元一米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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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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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几乎所有的住宅小区里都建有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场、仓库等,其实它们可能就是人民防空工程。那么,这些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谁?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也曾经对此作过探讨,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条款中也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产权作出规定。近日,一起由人防设施出租引发的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又引起人防工程的权属之争。   和大部分业主都有关联的诉讼   其实在这起北京首例居民楼下防空地下室确权案发生以前,住在北京市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对该楼下的防空地下室从来没有产生过去拥有其产权的想法。比较简单的原因,只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人防办”)将该楼的防空地下室出租给个人,导致了业主们的不满。一怒之下,业主们将海淀区人防办诉至法院。   原告王先生等9人诉称,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期间,王先生等9人以预购形式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6号楼(现更名为甲15号楼)内的商品房,于2002年6月交付使用。现9原告以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人防工程的造价,人防工程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为由,认为自己系人防工程投资人,应被确认为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海淀区人防办则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该楼下人防工程所有人,人防工程系战略设施,属国家所有,且原告购买房屋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摊面积并未包括人防工程。我方代国家对人防工程行使管理权,向使用人收取的是管理费而非租金。原告主张的返还租金系给付之诉,与确权之诉应分别处理,对于人防工程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应另行解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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