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据我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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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房屋房产税要看用途与租赁方性质缴税1.如果是租赁房屋作为公司经营所用:房产税为租金12%2.如果是租赁房屋作为住宅居家所用:房产税为租金4%房产税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税率1.2%;从租计征税率12%二、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房产计税余值,二房产租金收入()房产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房产计税余值计税依据所谓房产计税余值,指房产原值次减除10%至30%自损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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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包括土地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有: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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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8%左右。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扩围方案已停止。重点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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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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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有: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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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 1、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2年的交5.5%,产证满两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手房计税基数是以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满5年,但是买方不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1%要缴纳。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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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契税退税情况: 1、在房屋竣工后,该房实测面积小于原预测面积,其产生的总房价差额对应的契税差额部分,可以凭房屋交接书等资料,申请退还这部分多交的契税。 2、交完了契税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又被解除了。纳税人可凭交易所出具的解除合同登记受理单和最新的该房屋产权人信息表等资料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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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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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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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出租房屋不缴契税。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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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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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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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计税依据有两栏,填在数量那一栏里面,网上申报的时候是会自动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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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首先要明白税率,然后对照税率计算即可。   税率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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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税法和房地产法的规定房屋需要评估后交税:当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时营业税、个税、契税等都是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格缴纳!      好处是需要买房者缴纳的只是契税:1%~3%,而营业税和个税有卖方缴纳。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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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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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有两种,从价计征: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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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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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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