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江东区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最新政策: 1.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夫妻双方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可全额提取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3.提供无房证明就能提取  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4.要求3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便利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咨询和业务办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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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80万。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宁波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综合考虑几个方面,你每月交多少,缴的比例,你的年龄,房龄,房子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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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 [2007]5 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下列银行承办: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贷款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每年年初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 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计算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由于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已申请过 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 3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 4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 1 、借款人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或离异); 2 、参与过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或还款能力计算。 第十条 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贷款规定 (一)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 1 、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 12 个月(含); 2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二)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2 、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 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按以下办理: (一)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与借款人面谈后,下列情形之一属实的,应当当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 1 、借款人的不良记录属于恶意行为的; 2 、借款人有多处贷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多处贷款能力的; 3 、申请贷款时,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受委托银行调查后,认为不属于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中附个人信用报告和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三)购买二手房;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第十三条 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二)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 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在房屋所在地的 ; (二)借款人配偶常住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并实际居住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在小区原则上应为管理中心已办理过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宅小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依据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 (一)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 12 个月×贷款 ( 计算 ) 期限。 1 、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 、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贷款成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在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以内,按下列规定: 1 、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 70% 。 2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 3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 40% 并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4 、除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外,房款不足部分借款人可用银行商业性组合贷款解决。 (四)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为现行政策与原贷款额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1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3 、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4 、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5 、在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还款能力测算 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60% ,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 50% 测算还款金额。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本人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四)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二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料 1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首付 30% 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资料 1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首付 40% 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购买二手房资料 1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售房人预收首付 40% 以上房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四)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住房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资料 1 、《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拆迁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安置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4 、《差价结算单》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七)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房屋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 出具的大修鉴定 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 、《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二十一条 共同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配偶,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 、 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 、与借款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配偶,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借款人子女、父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子女、父母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 、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 、 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5 、与借款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受理 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申请资料收齐后,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贷款申请受理回执》。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经调查并符合贷款条件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中心审核。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面谈笔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及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是面谈笔录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信贷部门负责人复审、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核准。 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 管理中心核准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参与贷款合作的开发商,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预(销)售、竣工以及财务等情况,管理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 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开发商代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在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之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与开发商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委托银行执管《房屋他项权证》后六个月止。 (二)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1 、公司运作规范,具有担保能力; 2 、开发资质暂三级(含)以上; 3 、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担保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将房屋全价作抵押担保。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到抵押房屋所在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收到管理中心贷款审核审批意见书或贷款核定通知书,在与借款人办理完借款手续后, 按下列规定放款: (一)购买商品房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 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买卖双方或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三) 符合放贷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发放贷款的,应重新报送。 •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贷款偿还方式 借款人采用代扣方式还款,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扣款帐户内。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2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须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受委托银行同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前应先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 (二)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额应在万元以上,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或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书中明确借款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 利率调整 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逾期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时,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终止。 借款合同终止后,受委托银行应按规定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本息清偿证明,退还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有约定仲裁的,申请仲裁;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累计 6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骗取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未将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五)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拆除、出售、转让、赠与,不承担住房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的。 受委托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管理中心可委托受委托银行追回被骗取的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管理中心对借款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抵押房屋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贷款。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受委托银行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已书面通知借款人,而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或无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支付处理费用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如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风险责任 受委托银行按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受委托银行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须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连续 3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上门催讨并发律师函;连续 6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建立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情况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提供房产评估报告的,房产评估报告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以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40% (含)。 第五十三条 申请贷款合作的商品房项目,其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结顶。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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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同的地方政策也不一样,得看是什么地方,比如深圳市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政策: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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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不是未成年人贷款 需要的相关手续, 你只需要准备: 你的公积金帐号;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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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 现行中: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 改革后:宁波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80万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贷款额度规定 1 、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 、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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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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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还是比较不错了,首先,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税率是4.5%。算是相当不错的一个税率了,而且在宁波进行贷款买房的时候,只要你连续缴纳五年以上的税款就可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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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是什么地方,比如深圳市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政策: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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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刚刚帮你查了下资料,宁波出台新政,对全省内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等相关业务的实施给予了补充说明,根据文件内容,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最高能贷到多少钱,首付多少,还要依照购房地的具体政策来执行。至于提款,条件稍微苛刻些,需要在缴存当地办理业务。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市民需要带着购房合同、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公积金中心。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买二手房,主要是涉及房产税、契税证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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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80万。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宁波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综合考虑几个方面,你每月交多少,缴的比例,你的年龄,房龄,房子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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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以网上申请贷款时间为准。   省(中)直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二、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系数暂定为0.4)   三、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 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贷款。   4、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5、借款申请人在省直中心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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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 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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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 2、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之前分别为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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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流程:   公积金自由还款是指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给出一个最低还款额,以后每月还款额不再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在还款金额不少于最低还款额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自由安排每月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公积金自由还款在给与借款人最大的自主性的同时,对借款人在技术手段、风险防范、收益实现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月供基本上是由借款人自己决定的,这就意味着整体利息支付也是由借款人自己定的。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在还款的时候,先期还款越少,支付的利息绝对越多;先期还款越多,支付的利息绝对越少。   1、自由还款为“日对日还款”,即放款日为当月某日,还款日即为每月某日。如果该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在当月最后一天还款。   2、如果借款人不慎将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者存折丢失,那么借款人必须携带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及时到申请贷款的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3、借款人的贷款全部还清后,要到办理贷款的管理部领取还清全部贷款的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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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新政的另一个变化是: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每户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新政还规定,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享专项优惠,仍按《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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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的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存贷的这个月份一般是为半年的哦,而且这个贷款的这个首付也要求是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这样防止跑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其中,公式中贷款系数为4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以一户家庭为例,如果夫妻双方均正常缴纳公积金,且双方年龄距自己退休年龄都还有20年以上,目前每月从两人工资中扣除的公积金各为300元,同时两人所在单位替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2%,则该户家庭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即为500/0.12=2500元。该户家庭可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500×2×0.4×12×20=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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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揭(商业贷款)首套贷款买房享受基准利率(5.945)下浮30%的利率   4.158%),如果是2套贷款买房就是在基础利率上浮10%的利率(6.534%) (2)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利率都是3.87%   但是首套住房首付是2成   2套是首付4成   按揭首付和公积金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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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宁波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宁波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宁波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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