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朐分中心 地址:潍坊市临朐县民主路3860号 途经公交: 10路 ,11路/k11路 ,19路 ,202路 ,9路 昌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潍坊市昌邑市北海路175号 途经公交: 16路/k16路内环 ,16路/k16路外环 ,1路 ,21路 ,76路 昌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潍坊市昌乐县新昌路68号 途经公交: 2路昌乐线 ,3路昌乐线 ,昌乐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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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入你所在的市公积金网站,可以查询缴存在你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在首页上点击“公积金查询”,出现新的界面,界面上会告诉您有两种查询方式,第一种是声信电话,第二中方式就是网上查询。接着,输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共21位))或身份证号码(15位、18位均可)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卡号,至少输入两项以上内容,点击“查询”即可。 如果您输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码和卡号不正确,系统会自动提示您重新输入正确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码和卡号。 如果您还没有领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请到您本人所在单位领取。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中没有录入身份证号码或录入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请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信、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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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是潍坊市文化路439号市财政大楼10层。乘坐寿光211路、103路、寿光109路可以到达。中心内部设置5个科。分别是: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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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在“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归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中心”办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改制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到“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15%,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10%,但均不得低于5%。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得高于15%。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2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八条 “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情况应公开,供职工随时查询。 第十九条 本条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未补缴的缓缴部分,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转 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退、辞职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公积金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 (一)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中心”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二)职工调出本市工作的,应办理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手续。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中心”在接到办理转移申请后,向调入地管理中心和原单位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实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职工调入本市工作的,符合办理转移条件,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中心”收到调入职工账户资金后,应及时记入职工新设立的账户内,并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 第五章 封 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立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向“中心”举报。 第三十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0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公布的《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4]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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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营业的地方在金光道建行城建支行2楼,办公的地方在天利得益10楼-11楼,金光道建行城建支行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32号,希望我的会大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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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156号,途径诸城5路、诸城1路、诸城2路公交车。中心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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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代取公积金是可以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位证明,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合同(协议)、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提取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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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156号。交通还是比较便利的,你可以坐公交车40路到达的,他们的服务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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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廊坊市大城县新华东街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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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廊坊市公积金中心地址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28号附近,周边的交通还是挺便利的,乘坐63路,86路,321路可到,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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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1.公积金网上查询   登陆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输入您的身份证号码和公积金密码,进行查询。   2.公积金电话查询   拨打查询电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3.公积金窗口查询   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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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公积金中心 地址: 银河北路126号 可以乘坐公交车32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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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岔路口阳光大厦22楼西厅 昌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潍坊市昌乐县新昌路附近 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东关大街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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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坐公交车可以到达,公交车: 29路、10路、77路、D1路、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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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公积金中心的地址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途经公交有固安1路、固安2路、固安4路、固安6路、固安7路等路线,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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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是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156号,你可以乘坐诸城13路、诸城1路、诸城5路公交车过去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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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山东省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 事业单位,负责全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核算和贷款等管理工作。地址在潍坊市文化路439号市财政大楼10层,乘坐74路,32路,89路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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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民主路386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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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廊坊住房公积金中心如何查询余额: 廊坊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1.公积金网上查询    登陆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输入您的身份证号码和公积金密码,进行查询。      2.公积金电话查询    拨打查询电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3.公积金窗口查询   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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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公积金中心,有多处。地址如下。 1: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廊坊市大城县新华东街90号 2: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廊坊市文安县丰利路249号 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廊坊市三河市学院大街224号附近 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廊坊市永清县益昌中路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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