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如果职工未婚或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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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式如下: 1.到当地管理中心窗口查询,也可通过自助设备查询。 2.登陆当地网站查询,请访问中国社会保障网,进入社保查询栏目然后选择自己所在省市进入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 3.通过当地(区号)热线输入身份证号查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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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点击公积金查询页面右侧文字,立即绑定; 2.进入页面后登陆您的账号(如果没有注册一个),输入您的公积金账号进行绑定; 3.部分朋友不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号是多少,不知道的朋友点击查询账号,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和验证码,即可弹出您的公积金账号; 4.查询完成后点击复制到剪切板,然后粘贴到步骤二公积金账号处,点击提交; 5.提交完成后再进入公积金查询页面,看看结果是不是直接就出来了?以后每次查询只要登陆网站会员,进入公积金页面即可自动刷新出公积金查询的结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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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四)离休、退休的;(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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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吉林市解放西路20号路线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服务中心、黄旗街、柴草市、柴草市、二十三中、农林街、独立路、温德桥、盐业公司、西南窑、柴草市、汽标住宅、市政协、中西医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45路、46路、51路副线、34路、8路、1路、3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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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有以下方法: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你们当地的,114查询下”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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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公积金吉林市的查询步骤: 1.打开房产之家网站,进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页面(参考信息内也已经加入直接查询的地址); 2.选择您需要查询的类型,建议选择公积金账号,因为输入公积金账号无需输入验证码可以直接查询; 3.输入您的身份证号或公积金账号(如果输入的是身份证号还需要输入默认查询密码和验证码,此处以输入身份证号为例),信息无误后点击查询。 4.如果您的信息输入无误,看到如图结果,即您的信息查询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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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有以下方法: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你们当地的,114查询下”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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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件;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不低于3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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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查询:短信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网点查询,以及公积金卡查询这几种方法,服务网点有蛟河分中心地址蛟河市河北街道红叶大街113-10号,舒兰分中心地址是舒兰市新村路9号等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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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取办理程序 1、支取人持所需要件到中心服务大厅3-4号窗口初审、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由提取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3、合格者由提取人凭支取凭证到中心附近商业银行支取现金。 支取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越山路11号 城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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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几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   3、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4、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5、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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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有在网上帮你查阅相关资料请你参考: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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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一、个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二、用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 1、登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找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一栏,找到并点击进入; 2、点击后出现登入界面,登入方式选择“身份证号”登入,则输入身份证号码,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以输入公积金账号,密码一般默认为六个1; 3、进入个人账户后,点击公积金明细查询即可看到卡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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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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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解放中路118号,(行政区号220204,邮政编码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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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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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0年7月1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调整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包括各县(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的单位或已办理缓缴手续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待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划算口径核定。   2010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在基数。   缴存基数和比例有上下限   2010年缴存基数上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的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单位、个人各5%。   各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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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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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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