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的地址是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96号,这个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主要都是来解决一些公积金的问题的,如果你想领取公积金,或者是咨询关于公积金问题的话,都是可以来这里的。 交通路线:38路,7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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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第一,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第二,拨打服务电话,可以查询: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第三,网上公积金网站查询,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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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法:1、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3、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4、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5、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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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公积金提取手续:1、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2、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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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达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第一步:打开四川所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第二步:在首页页面菜单栏可以看到个人公积金查询按钮,点击进去。    第三步:在页面中选择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填写完毕后,按查询;    第四步:查询后可以直接看到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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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用来装修貌似是不行的,除非是房屋大修,是指房屋架构出现问题等。建议楼主可以按购房名义提取的,如果楼主是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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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达州市渠县南大街39 B: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渠县管理部 地址:达州市渠县营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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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6、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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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步点击赣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zszfgjj.com/index.asp进入官方查询页面第二步在主页面的左侧找到入口页面,选择个人公积金查询或者单位公积金查询。(1)赣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查询步骤①在对应的输入框内输入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②选择查询类别:缴存或者贷款;确认无误后,点击查询按钮。(2)赣州住房公积金单位公积金查询步骤①在对应的输入框内输入单位名称、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帐号;②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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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查询阿克苏个人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阿克苏个人公积金?想必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数目,在这里介绍下全国城市通用的的查询方法,工具/原料一台可以的上网的电脑1.百度搜索“xxx市住房公积金”,比如以阿克苏2.点击搜索结果中第一个阿克苏住房公积金网站3.点击页面中间的“个人账号查询”。4.打开页面,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和查询密码。方法一: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站上会提供公积金查询服务,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方法二: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进行查询方法三: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这是如何查询阿克苏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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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你想提取公积金需要达到达州的基金领取标准,然后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票支付。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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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二、提取所需材料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积金的支取使用: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5、出国、出境定居的;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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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矿集团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有有很多,要查询住房公积金,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大厅窗口查询,也可登陆当地公积金管理网站查询,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单位、银行查询,都是很简单的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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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达州市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都有: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她)人代办提取的,本人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 4.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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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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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就是正常缴交公积金在半年或一年以上的。 其次,转贷前,公积金为未贷款情况(已贷但还清也算)。 最后,商贷必须是住房贷款,而非抵押消费贷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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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达州市公积金查询方法: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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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达州市辖区内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缴存人须在新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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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编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编辑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拆迁房等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70%,且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须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办理。 (一)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 (二)申请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三)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该套而借用的住房贷款。 第十条 凡是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只能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 凡有逾期贷款的缴存人,不得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凡累积逾期贷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二年内不得申请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包括缴存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是指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洪灾、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编辑 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缴存人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的建房批文等; (三)缴存人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缴存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支付房租凭据等。 第十九条 缴存人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缴存人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非配偶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户口缴存人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本市户口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被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管理的缴存人,凡一年后(含一年)未重新就业,又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及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十条 提取证明及相关提取凭证的复印件均必须符合A4标准格式。 第五章 提取程序编辑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票支付。 第六章 附 则编辑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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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达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外金兰小区大门处沿公路下行大约200米左右,挨着“政务中心”那一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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