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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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区!到这里很方便哦,也很快!你可以选择坐公交车去,也可以选择坐地铁去,个人建议坐地铁,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如果不知道路,可以在路边打车过去。价格也不贵!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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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法一: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我国住房公积金统一服务热线为12329。缴存职员拨通12329电话后根据提示按照步骤操作即可。 方法二:柜台查询。缴存员工带规定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中心柜台查询。不同地区所需资料不同,一般需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方法三: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直接进行网上查询即可。 方法四:自主终端机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员工携带住房公积金卡前往银行或社保中心自助终端机查询。 方法五:开通手机短信查询,但仅限于已经开通手机短信查询地区。例如娄底公积金开通缴存职工使用手机短信查询本人缴存余额和贷款余额业务。缴存余额查询发送“JC身份证号码”至1069029809166,贷款余额查询发送“DK身份证号码”至1069029809166。 方法六:开通12329短信。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缴存职员可以通过12329短信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是现行我国部分省市暂未开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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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据我了解的情况: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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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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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以及时间:   1. 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 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 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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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直公积金上班时间如下 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末是不上班的 他们的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到11点30分 下午2点30分到17点。(时间可能有一些出入,您可以打电话问一下) 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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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1-3层 可以到达附近的公交站路线:   四十八中(公交站)   途经公交: 120路 ,19路 ,131路 ,138路 ,10路   桐城路(公交站)   途经公交: 166路 ,6路 ,154路 ,119路 ,1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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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 芜湖路城市华庭B区 可乘坐10路120路131路138路19路226路 到 四十八中 下车步行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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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用来提取作为装修使用,只能用来购房。国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房者还可依据所购房屋面积,按照既定标准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及各市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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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给你办的公积金缴存卡的后六位. 自己的公积金怎样提取、贷款办理得怎样了,今后都可通过电话语音查询。同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要再拿着身份证到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置密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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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1份(可网站下载或前台领取); 2、夫妻双方身份证,提供原件查验及复印件4份,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均须复印;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2份(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3、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4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2份,复印件2份;离异等原因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调解文书或法院判决等原件查验、复印件4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2份,复印件2份; 4、户口簿,提供原件查验及复印件4份,复印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三证信息须一致,否则须发证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原件2份; 5、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借款人在省直中心缴存未满半年,从外中心转入的,需出具外中心缴存证明(内容包括缴存起止日期、缴存基数以及在此期间公积金贷款情况);配偶未在省直中心缴存或缴存未满半年从外中心转入的,需提供外中心缴存证明(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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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额的计算是根据你的月缴存额和你单位的缴存比例定的,给你一个计算公司自己计算一下吧: 最高贷款额=(月缴存/缴存比例-400)/ 51.2 其中,缴存比例一般为10%或12% ,51.2是贷款30年的一个系数(20年的系数是63.75;10年的系数是104.07) 另外,首付款是房屋成交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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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该去办理: 1、首先,贷款人要结清原有的商业贷款; 2、其次,审查手续。办理人需持本人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商业贷款最后12个月的还款证明以及商业贷款结清手续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与贷款人签借款合同。至此,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手续才算真正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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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安徽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中午开设值班窗口。 星期天是不上班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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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直公积金办公室地址在安徽省芜湖市上二街居之安34号,途经公交有107路内环、107路外环、108路、14路、18路、1路、24路、27路、28路、2路、38路、44路、8路等路线,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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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1~3层 途经公交:10路;120路;131路;138路;19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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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安徽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有一下两种方法:   1、电话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2、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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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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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电话语音查询: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有些地方有设置电话查询密码,这时需要输入正确的电话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到个人余额,有些地方还有明细传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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