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非常高兴为你回答。据我所知按照国家规定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施工。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许可方可施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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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燃气输配场站的交通运输,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2、门站和储配站内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2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援的需要; 3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4、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5、压缩天然气减压站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6、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7、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等都和以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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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灶具和热水器,假冒伪劣产品是事故之源; 二.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不可自行按装或者改变线路户内、户外的燃气管道上千万不能压盖重物; 三.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四.灶具使用中一定要有人照看,注意使用环境的通风换气,做到“二关一开”,即关好燃气阀门和厨房门,开启厨房窗户;家里无人时务必关掉气阀总开关。 五.家中燃气设施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老化龟裂的胶管,两端要固定好,防止胶管意外脱落引发事故。目前,有一种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金属燃气连接管正在逐步替换以前的胶管。 六.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发生泄漏时及时报警,保证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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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使用燃气具常识:l、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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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你的参考如下: 1、独立式壁挂安装家用燃气报警器,厨房天然气煤气泄漏报警器¥65.00 2、 JCB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矿用瓦斯报警器 ¥64.00 3、热卖燃气泄漏切断 天然气报警器无线控制 煤气防爆安全阀门¥65.00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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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取暖器安全。   安全环保,无噪音,高热量。这种取暖器一般设有多项安全保护装置,在使用时液化气转化成热量过程中,所产生的微量废气和耗费的氧气在安全限额内人还未有不适时,安全设施启动,熄火并切断气源,由于不慎使取暖器倒斜或受到撞击时会自动熄火,切断气源。因点火不着或者风力等原因熄火时,自动切断气源。液化气被确定认为环保燃料,使用液化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希望我的回答可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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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其实是很便宜的,几十元钱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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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号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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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安全目标 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 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伤害,全面有效的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线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人人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 物质保证 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安全生产费,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 undefined 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 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施工。 六)管道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2)上下沟槽应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3)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梯子上下管子,严禁从沟底或从沟槽帮上的安全梯扒、跳至管顶。 5)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沟槽边坡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沟槽内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边坡稳定状况,发现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待加固处理,确认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6)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平台必须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b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c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d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做大的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e 作业平台邻边必须设防护栏,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f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g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移位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下管与稳管 1)、稳管作业,管子两侧作业人员不通视时,应设专人指挥。 2)、在砂砾石基础上采用三角架倒链或起重机稳管,调整基础高程时,不得将手臂伸入管子下方。 3)、施工前应根据管径、材质、长度、质量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下管、稳管的方法,选择适宜的机械和工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调整管子中心、高程时,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并应采取防止管子滚动的措施,手脚不得伸入管子的端部和底部;管子稳定后,必须挡掩牢固。 5)、施工中,排管、下管宜使用起重机具进行,严禁将管子直接推入沟槽内。管子吊下至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在管道两侧辅助作业,管子落稳后方可松绳、摘钩。 3、人工下钢筋混凝土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管前方严禁站人。 2)、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的管子可用溜绳法下管。 3)、下管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协调作业。 4)、使用大绳下管时,作业人员应用力一致,放绳均匀,保持管体平稳。 4、管道接口 1)、接口采用橡胶圈密封的塑料管,气温低于—10℃不得进行接口施工。 2)、在管基上人工移送管子、调整管子位置与高程、管子对口,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5、管道井作业 1)夜间施工应具备有充足的照明。 2)工作坑或检查井周围应设护栏、安全标志、警示灯。 3)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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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煤气用户必须安装室内煤气报警器; 2、 不准私自改装维修煤气设施; 3、 不准在装有煤气设施处睡觉; 4、 不准穿门过墙使用煤气胶管; 5、 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有人照看; 6、 煤气胶管要经常检查,以防老化漏气,按照国家《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用户要在单气嘴阀门处加装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 7、 不用煤气时要关好煤气嘴; 8、 用户在室内和厨房、卫生间改造时,请处理好地漏部位,防止因室外煤气泄漏,通过下水管窜入室内; 9、 安装煤气热水器必须向燃气供应部门申请,由供应部门派专业人员安装; 10、 发现漏气立即打开门窗,切断电源,严禁明火,同时报修。 居民液化气用户: 为确保用气安全,谨向您提出用气警示如下: 1、 使用时,先开启气瓶上地角阀,后开启灶前阀。严禁只关闭一个阀门; 2、 用气过程中灶前不得离人,以防灶上器皿内液体溢出或进户风扑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3、 连接气瓶与灶具之间地胶管长度不要超过2米或短于0.5米,胶管两端必须用制式卡夹卡紧,胶管老化或破损要及时更换; 4、 不要用热源对气瓶加温,不要摇晃、躺卧气瓶用气,不要在气瓶间内办公、睡人,不要擅自排放气瓶内残液,不要使用超期气瓶或未经检验合格地灶具; 5、 应安装燃气报警器,以确保用期安全; 6、 应经常检查供气设施,特别在外出和睡前,以防漏气; 7、 液化气泄漏时,应迅速关闭气瓶角阀,打开门窗,切断电源,禁止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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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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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警示牌,围挡,夜间照明,反光背心。 庭院户内:高空作业要有安全带,安全帽,手套,焊工穿胶鞋。 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闸刀或空开,发电机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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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我家的用了1年多,没有维修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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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安全切断阀价格为180元,燃气切断阀是一种安装在城镇燃气管道上的并可根据各种已探测到的涉及燃气安全的紧急情况,采用电驱动方式自动关闭的防爆型阀门。该阀门应在其持续的供电电压从额定值降低到额定值的15%以下时或接收到外部关阀控制信号时,须能自动关闭,可靠切断气源,且只能手动开启并能在无任何动力时保持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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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安全注意事项都有: 1、橱柜的制作和安装一定要考虑燃气安全,不能为了美观而忽视安全。建议在燃气灶台下面的橱柜上面预留通风口,一方面便于燃气灶通风,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问题。 2、连接管道与灶具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金属软管,长度须符合施工规范,且不应有接口,不允许胶管穿墙,两端胶管应充分套入燃气具接口,并用管卡箍紧。 3、施工中请不要随意拆除燃气管道上的固定管卡,以免造成燃气管道的松脱,引发燃气泄漏,酿成爆炸或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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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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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是比较安全的,天然气已进入千家万户,使用天然气既方便又干净,给生活带来方便,很受用户欢迎。但是,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使用不当,容易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每个用户对安全使用天然气要十分重视,不可麻痹大意。当然,只要注意安全,天然气会很好地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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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因为一氧化炭充份燃烧后变成二氧化炭,二氧化炭是无毒的,可能会影响空气环境,但那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说就算你不用,满大街跑的车也随时在排放二氧化炭,但是煤气的使用确实要注意,应该用明确的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按规定使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毕竟有几千万人在用,也都用的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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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这个问题只有三个原因,1.燃气,2.电源,3.水,那么您现在开始判断,接通电源,有没有指示灯亮,亮电源没有问题,通气,然后把水的进水阀门打开,出水阀门打开,看谁压力大小,要有压力,,看看能不能听见高压打火的声音,有的话说明电没问题,水没问题,如果水压够,听不见打火的声音,那么电路有问题,,进水有压力出水压力不大,那么热水器也打不着火,检查热水器的各个接通包括淋浴头水龙头看有没有滤网之类的东西堵塞,如果都正常,那就是燃气的问题了,看看燃气有没有,打开燃气炉,如果有,那么就是燃气管线有问题了,打开热水器燃气的接头,再开启燃气阀门,有没有燃气喷出,有的话,那么问题出在热水器的压力开关上可能堵塞,也可能是失灵,到这里,您的任务就完成了,那个东西,咱自己不要搞,给售后打电话,,看看那没有明白,可以再问我希望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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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灶具和热水器,假冒伪劣产品是事故之源; 二.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不可自行按装或者改变线路户内、户外的燃气管道上千万不能压盖重物; 三.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四.灶具使用中一定要有人照看,注意使用环境的通风换气,做到“二关一开”,即关好燃气阀门和厨房门,开启厨房窗户;家里无人时务必关掉气阀总开关。 五.家中燃气设施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老化龟裂的胶管,两端要固定好,防止胶管意外脱落引发事故。目前,有一种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金属燃气连接管正在逐步替换以前的胶管。 六.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发生泄漏时及时报警,保证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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