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是使用外墙外保温技术。同样的室外温度,使用外墙外保温的房子,室内温度更不容易受环境影响,这不仅有利于建筑节能,更使房子舒适感增加。瑞士的年轻建筑师曾经反对外墙外保温,认为这项技术阻碍了建筑师更好地表现建筑不同墙体材料所展现的美。但目前,他们已经开始喜欢外墙外保温的设计方式,新技术给了他们更多的展示才华的空间,成为他们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是可调节的外遮阳系统。遮阳系统在瑞士是十分普遍的,但在中国,最常用的遮阳系统是铁架子支撑起来的彩条布遮阳棚。那些欧洲原装进口的遮阳系统并不适合中国大规模使用。目前对于中国遮阳行业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找到适合国情的材料和技术。   三是要重视密闭性的围护结构和带有热回收装置的机械式通风设备。围护结构的密闭对于节能的作用是非常显而易见的。在密闭的室内调节温度,有更多的能量用于加热,如果再配合热回收装置,使通风设备带到室内的空气温度与室内接近,可以节省空调系统60%的电能消耗。   四是要重视室内环境的耦合性。瑞士的一项研究表明,正常人体都有100瓦特的能量,如何利用人体的能量,使室内温度更好适合于人体温度,都需要重视起来。就地改造就地实施瑞士1980年每平方米建筑的年能量消耗是20升油,很多经过改造后的建筑以及新建筑,年能量消耗仅有4升,而在中国,这个数字目前是30升。从30升降低到4升的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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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 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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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是推广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的重点是对其外墙,屋面,通透楼梯间隔墙增设保温层;将原有的普通外门窗,换成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门窗;提高门窗的气密性,减少不必要的室内外空气渗漏。采用能效比更高的空调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达到节能和资源节约的目的。结构质量不好的危旧建筑则应该逐步拆除,不宜改造。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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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写内容如下;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质料核查记录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记录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监督记录   1、各种节能材料进场记录、原材料报验单   2、各种节能材料实验报告   3、各种节能材料材质证明、合格证   4、各种节能材料厂家《产品节能认证》(重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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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地区吧的不同,看你说的是那个地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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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鼎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  2、重点抓好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尺度的监管和落实。  3、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4、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和改造城市再生水举措措施。  5、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6、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激励和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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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改造;(2)采暖系统分户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的改造;(3)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和供热管网的节能改造;(4)涉及建筑物修缮、功能改善和采用可再生能源等的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改造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居民工作、节能改造设计、节能改造项目费用编制、节能改造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等。建议您参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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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类标准好像不少,我有的国标就有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 176-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除此之外各省近年都陆续出台地方标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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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节能门窗,这个概念在人们心中一直很迷惑,大家不知道什么样的门窗才能称之为节能门窗,其实节能门窗并不神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可以看到这种门窗产品,那就是以塑钢门窗平开窗和断桥铝门窗平开窗为主的节能门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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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节能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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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补助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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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看你的改造方案。一个好的方案不但节省而且效果好。据我所知,每平米200元可以了。建筑节能改造是:在分析建筑周围气候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选址、规划、外部环境和体型朝向等设计,使建筑获得一个良好的外部微气候环境,达到节能的目的。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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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此外还有各地区的相关标准,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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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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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为5万元左右, (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补助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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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节能是一个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业主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选择寿命长,维护成本相对较低的材料。 施工人工价格也不一样的。 例如玻化微珠保温砂浆、聚苯颗粒保温砂浆、聚苯板保温系统、硅酸铝保温砂浆、保温涂料等等。 一般的砂浆保温系统的施工人工价格一般不会低于12.00元每平米 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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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 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 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 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答案源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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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节能环保产品: 低碳环保建筑材料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注重装修过程中的绿色生态设计、可利用资源的再次回收的建筑材料产品,一般有环保防水涂料、零甲醛生态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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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情况下施工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出,这种情况一般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但为验证设计参数的正确性,对构件做破坏性实验,及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来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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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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