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电话:   乙方(职工) 电话: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为明确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 市 路 街(院) 巷 号 栋 层 号,户型为 房 厅,住宅总建筑面积 ㎡m??, 住宅户内建筑面积 m??(其中享受面积 m??,超标面积 m??),公用面积 m??。   装修情况:   第二条 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 元,乙方集资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元(¥ 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 元;超标准面积在20m??以内 m??按房改市场价 元/m??计 元,20m??以上 m??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 元,共计 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 元。甲方资助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 %;乙方拥有该套住房 %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 %的产权。   第三条 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 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l、   2、   3、   4、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 第一,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四,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已有 5 个回答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已有 3 个回答
  • 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 ,首先买地是需要相关资质文件的,不是说是个人就可以买地的。建房也得是房地产有相关的建房的资质的,老百姓自己集资那充其量算是个合伙,合伙怎么有资格买地建房呢。就是城中村改造也得找有资质的开发商才行。其实可以集资建房,合伙做个公司
    已有 5 个回答
  • 按照现在相关规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可以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购买,那么需要办理过户您才可成为产权人。而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产权过户了,才依法拥有该房屋产权,成为产权所有人。由于目前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过户,这意味着在产权上没有保障,因此建议谨慎处理。
    已有 3 个回答
  •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您企业将建成的房屋兑付给房产所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由于没有销售价格,所以上文规定按《细则》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确定:  附: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已有 2 个回答
  • 集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单位):***经济学校   地址:***市***路***号电话:**   乙方(职工):电话:   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学校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市***路街(院)号栋层号,户型为室厅,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其中享受面积㎡,超标面积㎡),公用面积㎡。   装修情况:   第二条 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元,乙方集资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元;超标准面积在20㎡以内,**㎡按房改市场价**元/㎡,计**元,20㎡以上㎡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元,共计**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元。甲方资助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   第三条 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 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甲方:xxxxx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部   乙方:   男方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
    已有 3 个回答
  •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已有 4 个回答
  •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已有 3 个回答
  •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另一种形式是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以下简称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供地方),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联建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联建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建筑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建合同是要式合同,联建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个人合作建房 : 二、定义: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 三、“合作建房”,是一种由一群志同道合的,有着“合作建房”理念的合作者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协议的基础上,自筹资金组织起来建房并自主管理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是传统开发模式的补充。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社团或法人组织。 “合作建房”的宗旨是:“非赢利,自主管理,共同受益”。 合作者根据与某一银行或信托公司达成的协议,监督、协助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对其代保管的“合作建房”款项专款专用并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合作建房”的“非赢利”是指合作者获得的是成本价的住房。自己出钱,自己建房,自己消费,自己管理的过程中支付了一些必须的开支(如:设计费用、勘探费用、建筑费用、自身公司运作费用等),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如:开发商的暴利;广告、营销费用及长期贷款的利息等)。 合作者们不但买了成本价的住房,还必须通过“自主管理”来获取长期的收益。以往小区的前期管理都是开发商或者是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的。结果是开发商的蛮横让业主尝尽了苦头。本当归业主所有的小区附属设施结果全成了开发商赚钱的工具。“自主管理”了,业主将拥有底层商铺转手或出租,停车,楼盘外墙广告等收入。有了这些长期的收益才进一步地体现了业主的主人地位。 “合作建房”长期的共同利益将业主们联系得更加紧密,形成了一个和谐的社区气氛。改变了商品房门对门“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 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功了的“合作建房”不但解决了普通老百姓买房难的问题,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诉求,更是“民心”工程的成功范例,对社会的稳定,对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其社会价值不可估量!
    已有 3 个回答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已有 3 个回答
  • 民聚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另一种形式。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资金以及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联建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联建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建筑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建合同是要式合同,联建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已有 8 个回答
  •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已有 5 个回答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已有 3 个回答
  • 集资建房不是违法,把证件都补齐就可以的。
    已有 5 个回答
  • 近期,温州合作建房的报道引起世人的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现象的本质进行剖析。从微观个体来看,人人都是“经济人”,人们追寻自己的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社会和政府的制度设计要严格控制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违背社会和公共利益。合作建房表面看来是为了抑制住房价格,其实质是一种产生外部恶劣效应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共和社会利益。 1.这可能是利益联盟的集体寻租行为 众所周知,目前市场上的住房价格比合作建房的价格要高很多,作为个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自然希望得到合作建设的住房,但是合作者们在共同利益的诱惑下形成激励相容的共同体,大家可能有力出力,有关系出关系。在“团结就是力量”口号下,合作者们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他们可以排除政府设置的许多必要制度,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更加可怕的是,合作者们为了自己的共同利益往往会邀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掌握者一起加入他们的联盟,这样寻租行为就不可避免,又很容易实现。合作建住房可能为特权阶层、特权机构所利用,变成特权者谋私的手段,可能成为权力机构的福利。应该说市场相对于计划是公平的,合作建住房是对市场公平的挑战,合作建住房使人们更多想到福利分配住房的时代,但是却缺少福利分配住房的公平。市场配置资源相对权力配置资源是一种进步,合作建住房,不通过市场交易,会使GDP流失,是一种反市场化的行为。 2.合作建住房将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 经济学家科斯分析了企业存在的理由。企业为什么要存在,原因是因为企业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因此对于同一个产品,由企业提供肯定比个人提供要经济。据此推断,合作建住房应该比房产开发公司的价格要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变成了合作建住房比房地产公司便宜?其中的原因就是合作建住房撇开了国家一切税收,这一点可以从温州的合作建房案中得到证明。房地产已经是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税收,为大规模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提供了财政支持。如果全面实施合作建房,国家将有大量的税收流失,房地产税收的流失会导致我国制造产业和普通居民税收的提高,进而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居民的负担,导致出口和内需的萎缩。另外一个合理推断是合作建住房是由于土地的关系联盟或者政府的减免税所致,关于这个推断还有待新的证据发现。 3.合作建房危害社会和谐 如果合作建房成为现实的话,会有千千万万的人寻着这一路径获得住房,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一方面,那些已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人会感到不平衡,他们会想政府为什么对有的房屋收税,有的又不收税?他们肯定认为这不公平。如果社会上长期有二种不同的住房并存,和谐社会能够建成吗?另一方面,现在市场上的房产开发公司会感不平衡,它们会想为什么政府要我们交税,不要他们交税。这样一来,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可能全部转向从事合作建住房的中介,这样,既可以避税,又可以获得佣金,还不用承担开发风险。 4.合作建房不能够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 合作建房需要成立一个合作组织,这个组织是合作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合作组织法,用什么东西来维护它的正常运转?如何实行这种“非盈利”组织的内部民主?如何确定合作组织的活动边界?如何保证合作组织的资金运作正常?如果有贪污形成怎么办?有人说用合作者道德自律来维持,但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正式组织从来没有只用道德维持的。住房对个人而言是件大事情,合作者把自己的巨大资金交给合作建房组织,如果合作建房组织出了问题,引起社会不稳定,后果难以想像。有人还认为,为了合作建房,可以制定一个合作组织法。但这恐非易事。因此,合作建房在小范围也许能够成功,但是没有普遍意义。 5.把住房价格高作为合作建房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现在的问题不是合作组织有没有避税,有没有寻租,而是它为什么能够避税,为什么可以寻租。现在有人认为住房价格高,但是价格上升后中国人的住房条件大大改善,过去房屋价格低,中国人的住房条件却非常差,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能够用房屋价格来衡量房屋改革的成败。
    已有 6 个回答
  • 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已有 5 个回答
  •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已有 5 个回答
  • 甲企业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提供 2000万元资金并负责施工。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房屋分配完毕后,甲方又将其分得房屋的50%出售,售价为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而第61条第2款又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所谓的只拥有房产权而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空中楼阁 。 我们注意到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的合作建房有这样一句话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对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难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即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是不可能有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本谈不上以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来交换之举。 为此在国税函[2005]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 无独有偶的是我们在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现了类似的影子,31号文第36条有如下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因此乙企业支付的2000万应视同甲企业的预收款项,而乙企业的建筑行为则可以理解为甲企业为建设单位,乙企业为建筑单位的承建模式。对甲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5%的税率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的建筑业营业额可以理解为乙企业先支付2000万的购房款,尔后由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用于承建房屋,乙企业按建筑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即确认建筑业应税义务发生。申报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000*3%=60万元。 甲方在建成后又出售的50%部分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800*5%=40万元。
    已有 3 个回答
  • .集资建房一般是指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符合购买条件,房屋产权清晰,均可以购买,风险较小。3.在2004年以前,集资建房管理上较混乱,各地均出现了以集资建房名义的乱开发行为,2004年以后,集资建房已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审核严格,没有什么风险。4.因集资建房大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有一定的建设标准和优惠政策,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所以和商品房相比,没有土地使用权,购买和上市出售受一定限制,但价格较低。5.目前,也出现了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集资建房”行为,和上述情况有本质差别,目前也无法可依,风险难断,没有成功的先例
    已有 2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