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免费公布获证企业相关信息 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网上都公布了QS证的详细资料,只不过是一批一批的,未见有汇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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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这些: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规划办办理)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3、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证明); 4、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地区招标办办理设计、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 5、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到地区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承包许可证、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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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申证单元产品具体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红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2)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每一生产地需逐一进行现场审查。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2、GB4706.8-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3、QB/T3898-1999《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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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利东湾国际别墅是别墅区,那边的别墅区我也有去看过,我感觉绿化做的挺好的,但是感觉不是很畅销啊,如果你想入手一套的话。住进去的人应该比较少,大晚上的话,可能一个人还是有点害怕的,我觉得,还是要因人而异吧,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的话可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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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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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需要三大件: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发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地质监局发证)。(2)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要提交管理制度清单、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等说明性文件。(3)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提交产品流向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发证)等。(4)根据《实施细则》,部分产品还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由产品检验机构出具)。(5)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还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由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申请提交之后,受理机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给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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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钱的。 2、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 不同的地区价格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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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写申请表,到省建管局那去领取,主要是企业法人、经理、主抓安全副经理资料、项目负责人资料、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填完之后出具以下资料: (一)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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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但凡是和施工工程有关系的企业必须都要办理的,因为涉及到人员安全的一些这个概念必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为这个证的办理主要是针对一些相关必须要有专业性的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而且不同的企业要有不同的人数,所以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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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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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取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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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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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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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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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办理,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四)份,一份由外经贸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份由经营企业留存,一份由加工企业留存。加工企业在同一关区内的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除第一次必须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外,可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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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批准文号管理,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报提交,由农业部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都有备案,可以致电查询其生产产品的范围、名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一个产品一个品准文号)一一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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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安防监控产品。应该到省公安部门去备案之后,方可生产。安防监控产品的许可备案主要由省公安局管理,质监局生产许可证目录中没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但电子产品需要办理CCC认证,CCC认证是质监局管理的,发证单位主要是CQC和方圆。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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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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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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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进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2、点击或查找“综合查询――一站式服务”;3、点击或查找“食品生产监管”;4、点击“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获证企业机构查询”;5、点击“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获证企业”进入搜索页面,通过关键词进行搜索即可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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