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申报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   一、 京政发[2007]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1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 2 -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 3 -   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 4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 5 -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 6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   - 7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   - 8 -   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9 - (全文结束)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建住〔2007〕112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二、2007年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三、各远郊区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并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   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2、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1: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696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1392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2088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2784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3480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注:人均580元/月   附表2: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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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1,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2,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3,未婚人员。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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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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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一)申请资格的限制1、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2、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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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一)申请资格的限制1、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2、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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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即可去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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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个人收入证明。地点: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方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不过杭州的经济房申请自从04年6月1日关闭后还没有开通,具体开通登记时间还未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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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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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2、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3、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4、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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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一、购房资格条件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1、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2、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3、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4、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5、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6、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7、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四、说明: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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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淳安市实际居住;   (2)具有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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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青岛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   2、 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月收入,人均不得高于1864元/月,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月收入,人均不得高于2796元/月;   3、 申请人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经济适用房家庭财产人均不高于13.4万,限价房家庭财产人均不高于20万);   4、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米(含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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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北京的经济适用房需要经济适用房审批表。而申请审批表必须是北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不得超出6万元的低收入人群。‘二手经济适用房’还是不可以购买,除非它是满五年的,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在买的过程中可以转成商品房。还可以买回迁房、商品房,这几种房是没有限制的,什么人都可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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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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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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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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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 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 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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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是具体还得去街道问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都要什么条件。只有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的时候才可以报名去摇号。等11年有经济适用房项目可以销售的时候,报纸等媒体会公布的,你那个时候如果想买那个项目的话就可以报名了,等政府摇号后就可以买了。目前为止我知道的有福佳新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大连湾前关经济适用房两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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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本地城镇户口、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各地区县有差别)、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以上须到派出所、单位、街道开具证明,经过初审后还有把你的情况在街道和单位进行公示,如果7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你就通过然后给你排期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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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的政策不同,下面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1515元,两人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667元,单身人员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818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7平方米);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2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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