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5平米;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若是3个及以上人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6万元,人均财产不高于15万元;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另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来说,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房。
-
上海南站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要求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对于属于本市的户口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您爱人户口在莲湖区,属于本市城镇户口范围内,因此您的爱人的户口具有在市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您的户口也在以上范围内,则您的户口也具备申请条件。但是户口只是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您同时还要满足其他条件。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请知悉。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本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首先要到指定地点领取本市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上海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需满足下列标准:(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
201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5平米;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若是3个及以上人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6万元,人均财产不高于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另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来说,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房。除了201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网友也非常想要了解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最后经过轮候、配售、选房完成购买。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市面上所谓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适用房,所以可以完全扫除对共有产权保障房是否是经济适用房的这点疑虑。
-
上海经济发达,流通越来越快,想要必备买房标准,必须要遵从本市城居住居民家庭,便可以申请购买经济房,那么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必备那些条件呢?家庭成员之间需要有一定的赡养,抚养关系,能共同承担买房子的责任,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慢五年以上,在这个都市,买一套合适的房子,需要必备应有的条件,通过申请才可购买经济房。
-
1、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2017最新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
2015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5平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1123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恒东路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400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876
-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
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
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日
-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三)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五)其他规定条件。
-
2015年上海经济适用房徐汇区的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
2016最新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