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配电箱(柜)适用于施工现场及户外临时用电,应满足“三级配电、 二级漏电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及保护的使用要求。一、基本要求(一)配电箱(柜)的生产制造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四部分GB7251.4 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的标准要求。(二)配电箱(柜)、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标准及《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标准化要求。(三)配电箱(柜)、开关箱应分设N 线、PE 线端子板,进出线必须通过端子板做可靠连接。N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 线必须通过N 线端子板连接;PE 线必须通过PE 线端子板连接。PE 线与端子板连接必须采用电气连接,电气连接点的数量应比箱体内回路数量多2 个,1 个为PE 线进箱体的连接点,1 个为重复接地的连接点。(四)电器元件应选用符合GB/4048.2-2001、GB6829以及JGJ46-2005 标准的产品,并符合建设部“十一五”推广应用技术要求。二、总配电箱(柜) 内设400A-630A 具有隔离功能的DZ20 型透明塑壳断路器作为主开关,分路设置4-8 路采用具有隔离功能的DZ20 系列160A-250A 透明塑壳断路器,配备DZ20L(DZ15L)或LBM-1系列作为漏电保护装置,使之具有欠压、过载、短路、漏电、断相保护功能,同时配备电度表、电压表、电流表两组电流互盛器。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大于30mA.S,最好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00-2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其动作时间为延时动作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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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用电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  根据全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其他电器工具及照明用电的数量确定用电负荷;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高峰阶段同时用电的机械设备最高数量确定取1.05;根据各种机械设备在工作中需用的情况确定其需用系数。 2设计配电系统  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截面和电缆 选择变压器至一级配电盘导线截面 根据现场实际,干线电缆选用XV型橡皮绝缘电缆。从变压器上接电缆线接入一级配电柜内用于室外照明用电负荷,再从一级配电柜分别接进相应区域,动力主线选用BLV铝芯线,允许截流量量为100A。      根据现场用电设备的布置,从各自总配电箱分别拟3路配电线,在总配箱用总闸刀控制。 3配电装置和电器的选择  相关的配电装置和电器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用符合国家安全和使用标准的电器及配电设备。还应符合以下原则:  1、隔离开关必须采用明壳开关。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和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段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5、开关箱必须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6、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4设计接地装置  接地体构造:根据要求的数量,选用镀锌角钢,采用不小于40mm×40mm×4mm的角钢,切割长度不应小于2.5m,角钢的一端应加工成尖头形状。 5  接地体连接完毕后,应及时请质检部门进行隐检、接地体材质、位置、焊接质量,接地体(线)的截面规格等均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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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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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物业维修,实在不行,找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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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加油站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 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 2、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第四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运行的加油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第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 .临时供电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 7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第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加油站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 2.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 3.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方拆除临时线路及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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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做到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作业。 3临时用电审批流程 3.1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落实好安全措施,经安保部安全管理员、临时用电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电气维修车间主管领导安排专职电工接、拆电源线,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拆电源线。 3.2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作业时,由所属管理部门协助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经安保部安全管理员、临时用电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电气维修车间主管领导安排电工人员接、拆电源线,严禁施工单位私自乱接、拆电源线。 3.3临时用电作业时间以首次填写的用电时间为准,需要延期使用时,必须由用电部门/施工单位向生产部电气维修车间申请临时用电作业的延期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4《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由电气维修车间、安保部、作业部门/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4临时用电设施管理 4.1临时用电设施管理以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标准。 4.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4临时用电装置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具有国家“CCC”认证,或具有建委相关部门许可证方可使用。 4.6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4.7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应使用接线端子板分开连接。 4.8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当断路器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当漏电保护器具有短路、超载、漏电保护功能时,可不装设断路器。 4.9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有防雨措施。 4.10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4.11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12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13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4.14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4.15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16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焊把线和回路零线必须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钢盘等作回路地线。二次线不得泡在水中,不得压在物料下方。 5临时用电监督管理 5.1安保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位,安全管理员有权停止其临时用电的使用。 5.2生产部电气维修车间负责对施工用电负荷的监控管理,以及对配电装置的审查,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配电装置,要督促对方整改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单位,不能给予接电。 5.3临时用电部门现场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经常检查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用电。 5.4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配电室作业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5.5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配电室停电,由电工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6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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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用电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临时需要用电的情况,如建筑工地、农田灌溉、市政建设和其他临时性用电。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到用电区域内的供电部门营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电手续,申报用电时间、用电量、用电性质、用电机具容量等资料和文件,并签订用电合同。 临时用电应注意: (I)必须由有关上级部门批准临时用电文件; (2)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电合同用电,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用电范围、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计量和结算方式; (3)临时用电时限到期,必须终止用电; (4)注意安全用电,所有用电线路、设备、机具和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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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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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走过3米。 4、配电箱、开关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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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标准1.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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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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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了解建筑工地临时用电配电箱要求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以及TN-S 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 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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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3.申请用电2年及以下,按容量费标准的70% 4.收取;2年以上至3年,按容量费标准的,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5.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逾期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千分之三从临时接电费中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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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乙方因生活所需,使用甲方临时用电一事,结合本项事宜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使用甲方临电、临时供水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与义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临时用电安全; 1、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临时用电主电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发生故障后乙方应派人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即时处理,乙方负责并承担乙方接线处(含配电箱)到乙方用电器范围内的所有线路的安全及费用。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用电安全规范,不得私拉乱接,若发生人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因乙方使用的临电为甲方施工用电,电压、电流强度随甲方用电器启动或电网电压、电流强度而变化,可能导致乙方用电设施损坏或财产、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因电网或甲方自行安排停电,恢复供电时甲方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在停电间歇不得随意接拆线路或用电器,否则发生人生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根据规定,乙方必须设置地方计量单位检测合格的电度表,甲方对其计量表有异议时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换,乙方不得阻止。 6、乙方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国家认可相关操作技能电工负责乙方区域内日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机电人员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用电乙方只能作为生活及照明用电,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电,也不得用作施工用电。乙方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若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电线路,用电设施、变压器、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9、乙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乙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临时用水: 1、乙方临时用水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接水口连接引水,并按要求设置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表,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安装,甲方对其计量表有异议时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换,乙方不得有异议。 2、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用水乙方只能作为生活用水,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水,也不得用作施工用水。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应保护好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主水管道不被破坏,若因管道发生故障乙方应无偿派人协助甲方共同及时解决。 三、其它: 1、经双方共同协商,为确保双方各项责任、义务的顺利履行,双方约定乙方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待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完全部责任义务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乙方违约,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除乙方保证金后无息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经协商,双方电价为: 元/度;水价为 元/立方;每月底由双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核实,次月2日前乙方将双方确定的上月用电用水费用上缴甲方综合办公室,若因乙方延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向乙方供水供电,拖欠费用在乙方上缴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电是经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接入,同时也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若因乙方接入甲方水、电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约束,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无力协调,甲方视具体损失如实扣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时终止本协议。 4、因乙方用电、用水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临时生活用水、用电只是短期行为,随着甲方临时场地、设施变拆会及时中断,甲方临时场地、设施变拆中断前3日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相关中断后准备工作,甲方中断后乙方不得阻拦干扰甲方正当行为,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扣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接中止供电。 7、乙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号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8、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每发现一次按最高用电设施负荷量的10倍进行处罚。 9、本协议终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甲方临时设施、地方纠纷、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向乙方供电供水等)本协议即行终止,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终止日期或双方约定终止事项出现后即行终止。 四、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上诉至人民法院仲裁。 五、双方约定本协议争议仲裁上诉法院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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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二级箱防雨、防砸设施是否完善。 2、二级箱、三级箱、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选取是否合理(漏电电流、漏电动作时间)。 3、脚手架、塔吊等是否有防雷装置。 4、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接地电阻值是否合格。 5、电焊机是否有开关箱,交流电焊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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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室内分布系统在甲方 用电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供电单位及联系方式: 1、供电单位: 2、联系方式: 3、供电地址: (市、区、县、路、号、楼宇名称、竖井位置) 二、电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电费标准: 元/度。 2、其他: 乙方自行新装电表,该电表起始读数为零 3、支付方式: (1)乙方所发生的电费由甲方向供电部门统一交纳。 (2)乙方电费支付时间:每季度支付一次 双方根据电表读数,据实结算。 三、双方约定: 1、上述第二项第1款中的电费标准随政府电力部门的公示价格进行调整,该调整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按照上述第二项第3款中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纳电费。 3、在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电费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乙方基站的正常供电,不得随意停电。特殊情况下需停电预计在3小时以上时,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由乙方为基站机房准备其他应急供电设备。 4、结算电费时,甲方提供电费往来收据,以及加盖公章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5、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手段给予乙方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以及乙方人员不应得的其它各种利益。 6、乙方人员不得借婚、丧、嫁娶、过生日等事宜,接收甲方的变相送礼。不得接受甲方的吃喝、娱乐、洗浴、旅游等各种消费招待。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电费超过三个月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逾期支付电费数额的千分之三。 2、由于甲方的过错或责任导致设备停电超过8小时,(电力部门正常检修停电除外)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赔偿,此时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支付部分或全部电费。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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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编号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 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 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 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10% .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 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 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 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 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贴费,以分担 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 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超过保 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 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 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 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力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 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 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 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 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 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 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 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 因数为0.90以上。 (2)其它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 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 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早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 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 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 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 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部颁发的 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 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 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 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 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 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 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 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 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 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五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 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 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 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 供电方变电所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 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六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 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 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 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 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 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 方负担。 7。 用电方要向供电方交纳人民币 元,相当于前三个月的电缆,做为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 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损失的,供电 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 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 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 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 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 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 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 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 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 其它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 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具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 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 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 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 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 安)二十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 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二十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 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 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 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五十元的罚金。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公章) 地址:_____ 代表人:_____(盖章) 联系人: _______ 电话: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 用电方: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 代表人: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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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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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要求如下: 1、严禁非电工作业人员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挪动电箱、电气设备时必须有且至少有一名电工在场。 2、施工现场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他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4、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柜的金属外壳。 5、发电机、柴油空压机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柴油空压机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油桶。 6、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7、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假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8、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9、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10、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何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13、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1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5、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水泵等潮湿场所的漏电开关,其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6、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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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用电需要,架设两台负荷容量为400KVA的变压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该工程由乙方负责实施。为了使该工程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项目临时施工用电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以下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他文件、与现场工程部沟通等工作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相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了解了工程的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供电部门手续办理;2、图纸设计;3、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4、外线的引入。 承包人负责托斯卡纳小镇项目临电的报装;图纸设计;临电工程的设备、电缆等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检测送审;负责安装施工、图纸备案、交接试验、供电部门的验收送电手续办理并承担破坏和恢复市政路面及绿化的相关费用、施工费、材料费、材料设备检测费、土建基础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 4、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包设计、包报装、 包工、包设备、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相关市政费用(绿化的补偿和道路的破除、恢复)、包送电验收、包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包办供电部门的相关手续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 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所供设备、材料的相关资料、认证及试验报告。 6、具体安装位置及线路走向按甲方要求施工。 第二条 工程造价 1、合同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为:*万元整(?*0000 元)含税价格。 2、临时用电保证费用: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缴付。 3、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不做调整,但由于甲方书面要求变更的除外,须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签证;乙方工程合同价包含从报建报批、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核、施工、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正式送电等所有相关费用。 4、合同价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10KV进线工程费用; 2) 变压器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和调试; 3) 设备基础防雷接地及设备的功能性接地和保护接地; 4) 乙方所供设备、材料电缆由供电部门收取的设备、材料检测费和其他所 有相关费用; 5) 勘查设计、施工水电费用、校表、运行准备、送电等一切相关费用; 6) 间隔、装表、互感器二次检测、定值检测、竣工验收等费用。 5、本工程的专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品牌要求: 1)电缆:经当地供电部门审核同意的当地准用知名品牌。 2)变压器:当地供电部门备案合格的产品。 上述产品皆须通过3C认证。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设备和材料为原厂生产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须出具产品产地证和质量合格证),并最终能通过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全部安装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竣工资料齐全,设备通电运行正常,乙方办理的供电部门报装、验收、送电签认手续交于甲方后,竣工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 2、余下结算价的5%在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支付(保修期为1年)。 第四条 工程工期 工程工期:15天 1、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暂定),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 2)工程开工后,因工程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停工。 第五条 双方工程施工代表 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职权:工程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及合同履行总负责。 2)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工程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及合同履行总负责。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供电公司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2、在组织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3、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及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问题;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手续; 3、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材料设备进场须报甲方验货; 5、乙方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合格,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6、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保修 1、工程经检验合格之日起,移交给甲方 ,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3、乙方在工程验收前3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设备随机资料)两套(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说明原件存放何处),电子版(光盘)一套; 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3日内将供电部门签认的手续交于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诉讼 1、乙方须按质按时完成承包工程,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对工期造成延误,乙方自愿承担500元/天的罚款。如工期、质量等严重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及相关专业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 2、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工程保修 1、在施工期至验收送电后,乙方委派一名经验丰富的供配电维修人员驻留现场,负责协助维护运行二周。二周后,在质保期内接到维护电话1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护。 2、配电设备质保期为通电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内乙方实行质量“三包”。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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