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权流动有8种形式:1、企业兼并 2、企业联合3、承包4、租赁5、企业股份转让 6、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7、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拍卖8、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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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期限: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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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权的房子也可以卖,只要单位同意后,到单位更名就可以.说白了使用权的房子就相当于是长期租下来的.但买使用权的房子必须是北京户口,而且必须是全款.使用权的房子只是安全性不如产权的.比如拆迁,根本没有抗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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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产权面积,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实际就是最终的实际的建筑面积。 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只要测绘部门已经测绘,那么现场测绘的面积就是产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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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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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产权指的是开发商从国家那里已经取得了,但是不一定可以办出买房者的产权证,还是要注意的,如果自己花了前办不下产证是没有保障的,日后是无法交易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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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商品房产权只有70年,70年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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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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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产权房期限70年、小产权房是集体土地不知什么时候收回,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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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比率是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是评估资金结构合理性的一种指标。产权比率可反映企业借款经营的程度,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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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体到房产的产权,也就是产权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人可以将房产出售、出售、抵押。 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也就是房产的所有人有区别,一个是公民个体,一个是企事业单位。他们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商品房都是个人产权,也就是私产。私产和个人产权是同一个意思,表明公民个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利及义务。以前大多数的人住的,都是单位的房,每个月向单位缴纳租金,这种房被称为使用权房,指住户只拥有房产的使用权,也就是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归单位所有。经过房屋改革以后,单位将房产卖给住户,变成住户个人的私产,也就成了个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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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一般标准值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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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产权房期限70年、小产权房是集体土地不知什么时候收回,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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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比率是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是为评估资金结构合理性的一种指标。一般来说,产权比率可反映股东所持股权是否过多,或者是尚不够充分等情况,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企业借款经营的程度。  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它是企业财务结构稳健与否的重要标志。  该指标表明由债权人提供的和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对关系,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  [编辑本段]产权比率的计算公式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编辑本段]产权比率的应用  产权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越弱;产权比率越低,说明企业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越强。  产权比率用来表明由债权人提供的和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对关系,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大于借入资本为好,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产权比率不仅反映了由债务人提供的资本与所有者提供的资本的相对关系,而且反映了企业自有资金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因此它又是衡量企业负债经营是否安全有利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这一比率越低,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一般认为这一比率为1:1,即100%以下时,应该是有偿债能力的,但还应该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当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率,获得额外的利润,这时的产权比率可适当高些。产权比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产权比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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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也是70年的产权为什么叫小产权房就是说他只有一本产权证卖给你的房子只是一个合同没有产权证所以叫小产权房但是他的使用年限只要是住宅就还是70年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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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产权是房屋建成后经过各相关部门验收后,交清土地出让金房屋管理部门给整栋楼发的产权证,产权人是开发商,大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X(区县简称)股字第XXX号,开发商将房子买出后到房地产交易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发给买房人产权证(有些人管这叫小产权),个人最终的房产证的号为:京房权证X(区县简称)私字第XXX号,和大产权证区别一个是"股"一个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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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产权流动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全部或部分联合生产或联合经营的基础上结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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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公寓、别墅、错层、跃层等等 产权是房屋的权属,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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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年限不是指房产本身,而是国家转让给你的土地使用年限,房产永久是你的。只是土地到了年限,你需要在缴纳一块土地出让金而已,但不会自动续期。至于如何缴纳?拿多少?目前国家没出台政策。 纠正楼上说法:无论是民用、商用等凡是有年限的,都是土地使用年限。因为土地是国有的出让要交费的,只是房屋性质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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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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