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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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限购令是是2011年11月1日实施。限购主要针对主城区(香洲区),西部城区不在限购之列。限购令施行后,本地居民和在珠海已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非本地居民,只能在香洲新增一套房。而无购买社保和纳税的非本地居民不能在香洲买房。此次限购令的内容还涉及到限价。对于全市新申请预售的楼盘,价格不得超过11285元/平方米,否则将不批预售。但是二手房不在限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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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就是缓解目前的库存压力,这个压力是供求关系失衡所造成的。各家房企在去年激进拿地,今年各类项目陆续取得了预售证之后,满怀希望可以进行各类项目的去化,这时却发现购房者的入市情绪很低迷。第二是为市场注入一个积极的信号。如果地方政府置之不理,那么整个市场将面临一个较大的压力和恐慌,没有信心的楼市势必会崩溃,地方政府必须注入一定刺激。第三是防止价格下滑带来的整个经济指标下滑反应,进而影响城市经济和财政收入情况。如果房价下滑,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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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30%; 2、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40%; 3、已有三套住房的,暂不得再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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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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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可以,国务院限购令颁布之后,强调各省市要根据各自的具体状况制定适合当地的限购政策,从目前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具体限购政策来看,限购的具体房屋数量上有所差异,但是政策的基本形式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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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上海限购令政策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价格仅供参考。希望wide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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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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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限购令是是2011年11月1日实施。限购主要针对主城区(香洲区),西部城区不在限购之列。限购令施行后,本地居民和在珠海已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非本地居民,只能在香洲新增一套房。而无购买社保和纳税的非本地居民不能在香洲买房。此次限购令的内容还涉及到限价。对于全市新申请预售的楼盘,价格不得超过11285元/平方米,否则将不批预售。但是二手房不在限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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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赛克墙布的价格有谁清楚的吗:1.沛天力马赛克墙布,价格是168元2.ms家马赛克墙布,价格为180元3.皇家罗兰马赛克墙布,价格乃59元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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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5上海限购令政策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目前上海购房者的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婚及丧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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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台“新国八条”上海细则及房产税试点细则后,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再次出台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5条细则。除取得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 据“限购5条”规定,1月31日起,在上海购买住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非上海户籍人士购房时,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查验纳税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明。已办理合同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且违反限购规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是我国第一批针对个人非营业性住宅征收税款的法规之一,也被看成是全国房产税改革的风向标,一出台便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明确规定,征收对象是居民家庭,征收范围是居民家庭第二套以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如果不是上海市居民家庭,不管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都要缴纳房产税。 同时暂行办法中对于税额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对于这样一个公式,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给出了这样的解读: 刘桓:因为上海规定人均的60平米,假定3口之家新购的住房加上原有住房超过人均60平米,也就是一家三口超过180平米以上的,就属于应税面积。比如你买的房子是250平米,超出了70平米,那么70平米的住宅就是计算这个房产税的基数。假定确定这个价格是每平方米2万元,70平米是140万,那么140万是你的税基。税基乘以税率,假定这个房子是属于一般的,没有超过二倍以上的住宅的话,税率乘以0.4%。然后暂时按70%计算,因此这儿乘下来就是一个纳税的起款了。这个计算方法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免税面积比我们一般估计大一些;第二,税率不是很高;第三,按70%计算,这说明在房产税实施之初它对纳税人有一个在税收上的优惠。因我通过这个公式大概能得出这样几点结论,总体来看,这次上海实行的办法还是属于比较温和的。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应征税的房产面积是指减去人均免征部分之后的面积,还同时加入了70%的调整系数,而税率仅为0.4%和0.6%。有人认为,这些措施有些温和,未必能有效控制楼市的浮躁,而房地产资深律师秦兵指出,偏低的税率更体现的是房产税的实验性。 秦兵:0.6我们可以说也高,也不高。为什么说它也高也不高?首先说它高,它是在咱们国内第一次针对个人自住用房开征房产税。过去我们也有房产税,但是那是考虑企业的经营使用,按照经营额来进行征税,这是中国第一次就个人的居住用房按房价征税,这个相对来说比较高的。我们也可以说它不高,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在征房产税,大部分国家在0.8%-2.5%之间,0.8-1.5之间的比较多,很少有低于0.8的。因为各个地方考虑的情况不一样,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由于地方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使用,上海市开征0.6,我觉得这个水平还是比较低的。 在此之前,人们猜测上海房产税率会在0.5%到0.8%之间,但最终公布的却是0.4%和0.6%。这和重庆的0.5%到1.2%的浮动税率相比,上海0.4%和0.6%的税率又是出于哪些考虑呢? 刘桓:因为这次房产税国务院批准两个城市有试点办法的不同。上海的房产税目前出台针对是炒房,尤其是限制在异地炒房的这些炒房客,因此它对于买房条件规定较高的标准。重庆的办法着重打击的是高端住房占有过程中的炒作。二者相比较起来,似乎看起来重庆的税率高上海税率低,其实仔细比较,重庆虽然税率高,但它除了高端住宅以外它存量房征收,而普通住宅不征收的;上海的办法虽然税率较低,但是只要不符合它条件你购入第二套房子或者外地购入房子超面积的话都征税,因此征收面更广一点。因此一个税率较宽,一个税率较高,很难说是谁高谁低,所以我们还要看下一步市场的反映如何,以及两个城市做一段时间以后它要做出总结。 同样作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重庆实行高税率,上海规定宽征收范围,二者都体现了其试点性和对控制楼市泡沫的决心。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指出,偏低的税率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完善税率政策。 刘桓:我认为这两方面都供大家借鉴的是什么,税率第一个都带有实验性,因为目前我们说的条例是可以修订的,根据一段时间的征收情况以后,我估计恐怕两个城市都要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解释,但是问题都不大。但是目前两个城市征税还没有涉及到一般居民的普通住宅,所以我们说在实验过程中都可以进一步观察,我总结看法就是两个城市的税率从0.4开始一直到1.2,都还是在我们的预想范围之内。因为过去我们认为,税率大概应该0.8-1.5之间,现在看起来两个城市在征收过程中,不管对中端住宅还是高端住宅都低于这个数字,因此给我们以后的调控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不过,两市突然实施房产税政策,也让部分业主准备不足,房地产资深律师秦兵给出了他的担心与建议。 秦兵:上海市房产税颁行的过程非常短,让很多人没法准备,大家一开始都在讨论着,说来就来了,所以我希望还是能够在充分利用减免税的条款,让更多的人,特别是上海的自住业主。他不是出租、出售、炒房、投资这样的业主,就是自住业主能够更多的享受到免税的待遇,这样才能让业主住起来,而真正的实现居者有其屋,降低我们的生活成本,为和谐社会的发展从房产方面做出一些贡献。 本人(joshualmf)总结:房产税是针对买方开征的税,跟卖方无关,只要新购就征,跟五年唯一没关系(五年唯一是针对营业税)。对上海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新购二套房及以上的,超过人均60的,要征。对于外地人,新购一套房也要征。 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企业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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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贵阳房产限购政策有:本地户口居民每人名下只能有一套房产,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外地户口在贵阳本地购房需连续缴纳至少五年以上公积金或5年以上社保,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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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限购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2、根据新的规定,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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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房产限购令:   1 自己有住房给成年子女购房   如果父母名下住房的房产证上写有成年子女的名字再为子女购房算第二套;否则算第一套。   2 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   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3 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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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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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最新购房限购令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限购令新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在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令新政策,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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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城市推出限购政策。2014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取消住房限购令。2014年9月26日,苏州五大区全线取消限购。2015年1月16日,厦门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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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细则第一条:“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五城区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1、还有买不太远的非五城区的房子。 比如上街,铁岭 ,城门镇往南等等这些不限购。 2、还有买商业用房不限购,像万达之类的。 比普通住房少20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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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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