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样签的,如果说有合同上没有写什么,一般就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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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09:00:00
  • 只要符合申请标准,可以申请。目前两限房的申请标准主要有三个条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年可支配的收入三口之家为8.8万元以下,三口以上为11.6万元以下;在资产方面,三口以下是57万元,四口以下为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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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01:00
  • 按合同约定,若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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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3 12:53:00
  • 房改房就是房屋改革初期,为了实行住房商品化,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根据政策,将分配给职工的公房以成本价或优惠价卖给个人,从而成为部分产权的私有房屋的一种改革。 以优惠价购买的出售时应缴纳土地收益金。 以成本价购买的取得产权五年内不得出售,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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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1:26:00
  • 要在合同中注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验时间和费用承担时间 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要在合同中准确注明购房者付款和双方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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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4 09:50:00
  • 1、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 (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所说的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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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4 17:27:00
  • 1.主体。 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产建筑面积、房产结构、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 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 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 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 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 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 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 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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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3:59:00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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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3 10:41:00
  • 1、抵押人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 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所有权之期待权进行处分、能行使这种处分权的只能是购房人,不能是其他人,预售人对已预售的商品房亦不得用于抵押。根据物权理论,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不能在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成立。如果商品房预售人在预售的商品房上先设定购买权,而又设定抵押权,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购买权的实现,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能成立。 2、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的购房款。 购房人同预售人之间建立预售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作抵押标的,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基础的。由于购房人并不是一次**清全部购房款,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期付款。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交付第一期购房款至商品房建成竣工前的整个过程中,均可将该预购的商品房用于抵押,购房人设立抵押时,还必须缴纳了应付的购房款,并提供付款凭证。因为购房人虽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但未按约定付款,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购房人也就未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期待权,故不能作为抵押标的。还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购房人提供抵押的预购商品房价值,只能按抵押日购房人所支付的房款来确定,不能以建成后商品房的价值来确定。所以,以预购商品设定抵押;只能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定金价值相当的抵押权。 3、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商品房合同为前提的,要使抵押合同有效,就必须使预购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种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所以,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4、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设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 预售商品房抵押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所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该种法律形式就是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规定确立了抵押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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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19:00
  • 1、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 (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所说的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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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4 18:40:00
  • (一)标的物的特殊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房屋作为一种商品是不可替代物,在设计风格、建筑材料、室内装修等方面两栋房屋可能是相同的,但是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楼层、朝向、采光度以及处于不同的楼盘等因素,因此房屋买卖只能个别论价,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标的物已经特定。 (二)合同履行的非及时性就给付房屋价款来讲,当今很多买受人是采用按揭贷款的形式分期付款,就交付房屋的行为而言,是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来交付房屋,所以说合同履行具有非及时性。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而多发生商品房预售交易纠纷。 (三)调整法律的国家干预性买房花费是一笔较大的投资,关系到买受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开发商实施欺诈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一定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许多关于预售行为的强行性的规范, 以此排除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lO条对实行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条对实行预售商品房权属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等。 (四)性质的债权性在商品房顸售合同签订时,其房屋还没有现实存在,因此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从而实现物权变动。此时,买受人对于房屋只享有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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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25:00
  •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三)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四)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五)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七)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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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45:00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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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23:00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在《解释》第2条、第6条作出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第6条规定的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4个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那么《解释》第2条为什么只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对其他的3个条件不作出规定呢?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管理法,主要是对出卖人开发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明确列举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取得的相关程序,其中就包括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前3个条件。这就表明,只要出卖人按照程序向房地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得预售证明的,即可认定其具备全部预售条件。 第二、避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法院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只从形式上进行审理,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一、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规定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在目前应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也是进行公示的一种方法,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其性质上属于预告登记,从权利上来看,属于一种请求权,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请求发生物权的变动,登记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物权法上的规则准用于债权法上。对此问题,有待于日后《物权法》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以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否作为衡量该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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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29:00
  • 普通人可以购买房改房吗? 1、房改房可以买,最主要是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房产要转让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只能出让给本单位职工等。如没有约定的话,就可以放心购买。 2、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 3、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买卖;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买卖,买卖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4、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买卖,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目前还不可以随便出售。 5、在在房改房买卖过户时,一定要注意产权过户必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完成。 6、房改房上市买卖的手续比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多了一道手续,即原户主夫妻双方须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去房改办申请上市买卖,经过鉴定,拿到上市审批方可按二手房买卖程序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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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2 10:25:00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预售方和预购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 1、预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购方应当具有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预购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两种特别情况: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 无当地户口的人买卖本地城镇房屋将取决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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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1 14:33:00
  • 用的材料的品牌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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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09:57:00
  • 要考率建筑规模,大一些的好一点,会有正规物业;然后土地归属,集资房的话土地所有者越多越好,因为这样牵涉到更多人的利益,就更“安全”;房子地段合适否,再看是升值空间是否能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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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2 13:29:00
  • 如果你的房子产权百分百是你的,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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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1:11:00
  • 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若是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据此,你手里应该没有合同,合同已经质押给银行了)。如果购房合同丢失了,要采取如下措施补救,   一、若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并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若做完了预售登记、还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并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三、若在做完了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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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4 2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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