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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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5 09:06:00
  • 地役权,通常指依据契据或遗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营利利益,土地使用人借此能够获得对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权利。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拥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拥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设高楼以保证甲可以观赏远处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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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12:50:00
  • 5000多块钱左右 吧,精装房应该跟普通的额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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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2 13:51:00
  • 这个土地根本不能做抵押贷款,如果你是想要贷款,需要找其他的方式申请创业贷款.现在贷款比较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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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17 17:06:00
  • 这个建议找个懂个土建的人回答会好一些,而且自建的时候地基很重要,还有当地的物价也有影响 ,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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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04 22:56:10
  •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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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6 15:45:00
  • 找相关部门解决了,这个是可以大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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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1 10:29:00
  • 应该说,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 具体的宅基地管理条文详见各省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各省的宅基地面积的确定是不同的。你是上海的,具体的宅基地标准,应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有相关方面的文件,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去咨询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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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23 15:10:00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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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9 10:54:00
  • 如果是诗人的土地或者村单位的被征用拆迁了是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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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09 14:51:00
  • 所谓“宅基地”,是指政府给予农村农民用于盖房子的土地,这块土地面积的多少,是依据相关法规按一家一户人口的数量确定的,为一户农民所盖房屋的占地面积。(并不是“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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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23 14:50:00
  • 自己商量了,没有期限的,只要你要他拆就要拆,是你家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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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5 10:59:00
  • 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可能很多人说这就是室内地毯面积吧,差不多,只是要将各门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小区占地总面积/小区总建筑面积)x 你的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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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23 12:20:00
  • 能够理解 有的农村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暂时的发展 搬迁是因为煤矿而造成的 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收入 原来住房适合收入 不搬家 煤矿恢复原来的面貌 当然不计人情 所以政府补贴一部分,煤矿也要补贴一部分 换取同等面积的住房 不能降低生活标准 这是城市拆迁原则,也使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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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25 09:21:00
  •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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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3 15:14:00
  • 房子倒了,宅基地当然还是属于你的呀.你有房产证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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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9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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