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单位应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
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成都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六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年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细则有以下几点,我只做大概总结,如果有兴趣想要了解的可以上网搜一下。
1.租房:一年可提取两次
2.额度:公租房无最高限额
3.办理:租房无须完税证明
4.购房:取消“一年内办理”限制
5.贷款:今后可提取的金额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