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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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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马弘丽| 贵港| 18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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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旧梦geng虐心
回答数:12924 | 被采纳数:64

装修'>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细则》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及时调整,一方面为前期物业招投标确定价格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价格提供了参考。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方的行为规范。《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针对无故欠交物业费的问题,《细则》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三)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信息透明度。《细则》对明码标价及财务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物业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措施。针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细则》规定:
  1.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细则》出台后,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对现行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缩小地下与地面收费差距,促进车辆向地下停放。
  2.为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探索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3.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细则》对空置优惠、代收代交费用、装修押金、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处理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1.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这些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收。
  3.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4.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价款,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也不得另行收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六)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七)进一步明确罚则。《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6)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关于政策衔接。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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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温情
回答数:15558 | 被采纳数:29

未入住也是要缴纳物业费的,因为物业服务是对公共区域的维护养护,即使不住,也等于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所以是要缴费的,但是具体缴费金额可以跟物业公司协商,还有看当地有没有对空置房物业费缴纳可以少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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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
回答数:17289 | 被采纳数:27

每个城市的收费标准不一样,苏州物业服务标准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及绿化养护服务5个服务项目,每个等级的物业费分别为0.95元/月/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0.28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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