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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发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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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王高昂| 临汾| 10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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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38025 | 被采纳数:21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装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 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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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6961 | 被采纳数:27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要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因为未经验收之前,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将此工程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风险;二是,虽经验收,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了竣工验收程序,二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为国家有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所以相对而言,比较好判断,即便有异议,也可由专业机构认定。应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说是否符合法上所称的竣工验收行为。如果将建设单位在不具备法定验收条件,或者验收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验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验收,就认定其履行了法定验收程序 ,进行了竣工验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制度的目的的。建设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的验收行为实质上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应当责令其重新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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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橙子
回答数:4310 | 被采纳数:2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 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一)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
  (三)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四)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
  (七) 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八)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九)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项目负责人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 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验收;
  (二)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确认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状况;
  (三) 验收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等级;
  (五)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的竣工验收组织、内容、程序进行监督,确认验收组对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七)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住宅工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定结算价必须备案的项目);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二)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初验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时,建设工程所有权办理机构应核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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