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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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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水采薇| 毕节| 8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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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38025 | 被采纳数:217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2款“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这是对被拆迁人安置住宅或非住宅的认定依据。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3)、《装修'>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24条“被动迁单位(包括个体户)按动迁时核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4)、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5)、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占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 6)、《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2款“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标准,按月发给停业补助费。” (7)、《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9条第4款“被动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停业补助费,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动迁前一个季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准,按月计发。” (8)、第20条“建设周期(施工周期)从领取《动迁许可证》后第60天计算,超期三至六个月,加发一倍补助费;超期七个月以上,加发二倍补助费。” (9)、《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自发放《动迁许可证》之日起至回迁进新房之日止为动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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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123
回答数:96293 | 被采纳数:77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组建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下同)申请或者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委托,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估价师协会聘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法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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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_5072
回答数:15466 | 被采纳数:3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单位向区县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条 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bjgj.org.cn)和北京拆迁信息网(http://bjchaiqian.bjjs.gov.cn),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第七条 受托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

受托单位现场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 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县建委在拆迁现场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受理听证通知和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听证通知等事项。

拆迁现场公示及相关公告、通知,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整齐。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好现场政策咨询工作,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查询服务。

第十条 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 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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