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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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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房斯年| 南丰| 24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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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404 | 被采纳数:0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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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74988 | 被采纳数:43

你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一、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对这种情况,如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应以对所建房产是否有贡献确定房屋权属。没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资,应认定产权;共同生活,虽未出资,但只要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认定产权;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资,则不应认定产权。二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对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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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474332816
回答数:12320 | 被采纳数:9

 一、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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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平爱吉他
回答数:17825 | 被采纳数:15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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