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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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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虞美人| 江门| 10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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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最后的致意
回答数:16568 | 被采纳数:29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很普遍。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通知》根据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即: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实践操作中,对如何确定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及绘制宗地图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本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实际界址来确定,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度为本宗地的实际长、宽,由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做宗地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批准面积结合宗地利用现状来划定界址,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宽之积应为本宗地的批准面积,宗地与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托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宗地的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超占的部分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请人和实际的邻界人签字。因为根据《通知》的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目的在于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按照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将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保持宗地原貌,显示当事人所超占面积数量和具体位置,可以为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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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_4347
回答数:95982 | 被采纳数:93

其实,不动产登记十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为基础的,
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法定面积,对于超出面积部分只登记不确权
这就意味着,若该宗宅基地你是合法取得的,那么,超出面积不作为确权面积,但是也不算做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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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超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怎么弄: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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