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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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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郑佩玉| 鹰潭| 7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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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不知道
回答数:33900 | 被采纳数:4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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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ZZZ
回答数:1690 | 被采纳数:2

装修'>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于2004年7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实施机构调整后的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25人,内设一室三科(办公室、资金归集科、会计核算科、资金运营科),下设东坡管理部、仁寿管理部、彭山管理部、洪雅管理部、青神管理部、丹棱管理部6个管理部。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116号市财政局办公楼六楼
邮编: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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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子燮
回答数:16221 | 被采纳数:12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操作程序,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99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一套自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国家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缴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房屋鉴定部门现场查勘鉴定、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二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申请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职工购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后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每年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还本付息或提前还款本息额。
第四条 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 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条 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七条 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涉及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缴存人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工作流程: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准予提取(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通知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根据支取的原因,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离休证及复印件或者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离休)证明及复印件。 
(二)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有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五)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六)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由房管局备案的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场交易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过户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或取证时间一年内)。 3、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附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已竣工的需注明竣工日期)。 (七)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时,需出具: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提取人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 2、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3、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十)职工申请贷款并还贷一年后,可每年度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还款,提取时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银行或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贷款银行出具尚未还清贷款余额清单; 
4、还贷存折的原件、复印件首页和近期三个月还款记录的复印件;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也可用于父母或子女购房、还贷。除提供相关购房、还贷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和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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