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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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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雷鹏飞| 台州| 70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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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BELIEVES
回答数:3718 | 被采纳数:10

装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                          二 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市场秩序,保证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已经确定建>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建>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证分为一>正本和两>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在建的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物和古建>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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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兔兔
回答数:8961 | 被采纳数:17

你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范本,上面的内容都是比较全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大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地点
2、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
3、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工期
4、工程质量标准
5、工程款与支付方式
6、图纸
7、发包人的一般权利义务
8、承包人的一般的权利义务
9、施工组织设计
10、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11、施工机械与临时设施
12、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13、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的考核与项目经理的要求
14、材料与设备的采购与供应要求
15、质量与检验
16、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
17、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式
18、竣工验收
19、工程结算
20、缺陷责任
21、保险
22、合同解除
23、竣工清场
24、违约与争议处理
25、履约担保
26、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
27、保修条款
28、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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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光虎
回答数:40983 | 被采纳数:17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承包范围: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 。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 。
  2.3 约定标准: 。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 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支付时间为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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