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工作居住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单位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需要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个人页原件。 如果你有个人页,那么去你户口所在单位要一份首页的复印件,并加
1、申请人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
①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确定申请住房保障类型。 ②由社区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