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二、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从价计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关于滞纳金:按照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自己可以算你要交多少滞纳金。
一、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三、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