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
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 2、《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3、银行还款存折(卡),提供近期三个月的还款明细(须与借款合同的还款账号相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