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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退出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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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时翠茵| 来宾| 9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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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5431 | 被采纳数:162

限购政策退出市场是早晚的事
从目前市场看,因为经济涨幅放缓,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依赖度明显上升。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干预推进动力增加,各地救市热情将持续上涨。预计在贷款松动下,楼市或呈现部分回暖,而这一做法或引起其他城市的跟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在限购方面有不同程度松动的城市达到19个,占所有实施限购的46个城市的比例超过四成,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城市加入其中。

  其实,限购政策,作为特定时期的行政手段,退出市场是早晚的事。从这点上来说,目前一些城市取消限购等行政性非市场化的举措或许可以说得通。但应该未雨绸缪的是,取消限购的合理性在于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而不能让市场参与各方理解成或者实际演变成另一种行政“救市”行动。在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难以解除的背景下,错误的理解易于被利用、演化为购房者的冲动,从而进一步扭曲市场关系,造成更大的失衡,积累更大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业正经历变革,阵痛不可避免,房地产下行风险也是实体经济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我们要做的是降低房地产剧烈波动对经济造成的影响,让房地产风险释放得更自然更平稳些。

  而推进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以及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配套设施都是对冲风险的具体举措。在这个阶段,引导市场进行自发调整,远比盲目“救市”更为重要。套用一句歌词:你救或不救,趋势就在那里,不逆不转。既然如此,不如让房地产行业来一场符合其发展规律的自然减速吧。

  中国指数研究院认为,采取更多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首套房贷,将成为下一阶段各地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回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以行政手段强制规定利率有悖于金融改革市场化方向,装修'>绍兴此次调整的效果尚待观察。对其他城市来说,如何鼓励金融机构向个贷业务倾斜,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此外,由于此前长达3年的限购对改善性需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伤,一直以来严格执行的“认房又认贷”二套房认定标准原则或将在部分城市有所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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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75423 | 被采纳数:274

对于开发商来说,史上最难熬的春节刚刚过去,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一个开发商敢于放宽心,会以为最严酷的时代已经过去。

因为在他们头顶上,还有一只重磅靴子没有落下。那就是重庆市地方政府关于“国八条”的实施细则。现在有传闻说,该细则将于本月中旬公布,其中会不会有“核武器”限购令,这才是令他们最忐忑最担心的。

“凡是开发商担心和害怕的,老百姓都应该支持”,这在近年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所以,如果是出于打击开发商嚣张气焰,为广大痛恨高房价的市民出一口恶气的角度,我是希望重庆出台限购令的。

不过,这种想法和心理不管怎么看,都显得不成熟、不理性、不具大局观。首先,我们有必要理清中央政府限购的初衷,乃是为了保证楼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广州深圳等城市出台限购令,是因为这些城市的房价已经出现了不可控制的局面。

而重庆显然还没到那一步。在最新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上,重庆排在了第40位。这说明重庆房价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并非虚高。

同时,重庆正处于城市的成长期,正在迅猛扩张,这种扩张符合规模的集聚效应,也是重庆作为区域国际性都市发展的客观需要,而限购令的实施将会抑制这种健康的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重庆通过大力建设公租房、房产税等,目前已经建立了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楼市健康发展机制。

综上所述,限购令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短期内可以达到政府调控的目的,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限购的都是好东西,从中长期来看,其一旦退出往往会引发新的大涨,并不利于楼市的健康发展。我们还必须要指出的是,去年13个城市的限购令也并没有带来房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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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燕爱吉他
回答数:34874 | 被采纳数:88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 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
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此政策对我们这些散民没机会炒房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 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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