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3、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应完成不少于4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
可承担建筑幕墙专项设计的类型和高度不受限制.
乙级
可承担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 则
(一)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 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