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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哪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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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路睿诚| 德州| 8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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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ixiong
回答数:2636 | 被采纳数:7

大型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装修'>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5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7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 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应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9 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 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栋建筑整体按一栋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设顶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的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a)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0m2; c)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 d)商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 f)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 m。 5.1.8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时,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的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2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1.9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 m时,与之相邻的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 防烟分区 5.2.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 : 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房间; 2 室内商业街。 5.2.2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5.2.1规定的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大于2000 m2,且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 m;不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60m。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不大于500m2的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计算确定。 6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 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17 6.4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4.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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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123
回答数:96293 | 被采纳数:77

你好,《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主编,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参编。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参考了香港地区、上海市、重庆市的商业防火规范编制。主要内容有:总则,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十一章。这是国内迄今已发行商业建筑防火规范方面的最新版本。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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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_4652
回答数:964 | 被采纳数:1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 真 余吉辉 朱举东
艾为学 刘 翔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 吴 华 李伟民 刘梅梅 谢 添
廖曙江 张剑军 李明号 郭盛友 任 畅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
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
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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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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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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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应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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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 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4防火间距
4.4.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内部装修
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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