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 真 余吉辉 朱举东
艾为学 刘 翔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 吴 华 李伟民 刘梅梅 谢 添
廖曙江 张剑军 李明号 郭盛友 任 畅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
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
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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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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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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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应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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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 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4防火间距
4.4.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内部装修
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