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台湾民法典中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称之为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台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按照台湾民法典下列规定来确定。 《台湾民法典》第1110条 禁治产人应置监护人。 第1111条 禁治产人之监护人,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与禁治产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长。 五、后死之父或母以遗嘱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项规定定其监护人时,由法院征求亲属会议之意见选定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更多操作流程,请咨询专业律师及房管局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