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贷款对象及条件 1. 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 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并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 申请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的资金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二、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 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 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3. 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5.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6.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 贷款期限 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2. 贷款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 四、 申报材料 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借款人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 借款人配偶户口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 借款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7. 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 8. 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9. 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0. 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11. 售房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
首付款:首套房为商品房的不得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或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第二套房统一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1)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2)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3)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职工家庭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的次月,可申办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