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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检察机关两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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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唐虹影| 中山| 2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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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俊1994
回答数:5194 | 被采纳数:22

“两房”建设是建设部、国家计委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两房”的全称是《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简称“两房”建设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保证。

“两房”建设及政策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接待群众来访、举报、申诉,并对有关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询问、讯问、缉捕等侦查活动,以及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这些诉讼活动对安全性、保密性要求很高,必须设置相对独立且具有特殊设施的专门用房,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打击犯罪分子,并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为查明案情,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鉴定等。这些活动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来进行。因此,根据勘验、检查、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由于使用设备、材料的原因可能产生的问题(如发挥气体、腐蚀性材料等),人民检察院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用房。

为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以下简称“两房”)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恳请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的请示》中,提出了“将检察机关‘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2000年国务院《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申请报告》(国传2000年757号)要求“高检院抓紧提出‘两房’建设规划草案报国家计委核定,纳入‘十五’计划,并请高检院会同国家计委抓紧制定相应的‘两房’建设标准”。据此,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6月1日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管辖范围以及办案要求的具体规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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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 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 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 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 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 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 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应按照统筹兼顾、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 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 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 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 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 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 施的条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 规划, 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 具备条件的地方, 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 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 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 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 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 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 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 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 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 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 控告接待用房, 包括来访等候室、 来访接待室、 举报等候室、 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二、 申诉接待用房, 包括申诉等候室、 申诉接待室、 赔偿接待室、 案件研讨室。

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 研讨室、模拟法庭。

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

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 件暂押室、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 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室。

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

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

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 消耗材料储存室、资料室。

十三、 赃证物保管用房, 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 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 管室。

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

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 室。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化验用房,包括普装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 试剂存放室、辨认室、专家鉴评室。

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 外光谱室、色谱室。

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 紫外线检验室、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

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 定室、电测听室、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 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 体存放室、标本室。

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

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

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 0-30 平方米。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 5-36 平方米。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3 0-42 平方米。 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 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表确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 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 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编制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 建设相对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 附属设施的, 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 行配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 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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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设部、国家计委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两房”的全称是《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简称“两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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