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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房屋建筑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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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时姝惠| 合肥| 8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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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 | 被采纳数:0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装修'>苏州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7年苏州房屋租赁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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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280700570
回答数:13958 | 被采纳数:4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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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92799033
回答数:6218 | 被采纳数:0

第1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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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_8709
回答数:25698 | 被采纳数:8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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