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6月16日,钜豪照明与范冰冰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时间为24个月。双方约定范冰冰为该企业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范冰冰需要配合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最后将影视广告的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比合同约定的2009年7月15日延误了五个月有余,且从未履行出席钜豪产品宣传活动的义务,导致钜豪正式使用影视广告的期限大打折扣。这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
依拍摄时间推算,影视广告拍摄时间为2010年1月9日,合同约定代言期为24个月,则钜豪按合同约定有权使用广告至2012年1月9日,同时,根据双方协定,合同到期后有90天回收期,即钜豪照明有权使用影视广告至2012年4月9日。但遗憾的是,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就以钜豪违约使用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由此出现了双方最终走上法庭,并演绎起诉与反诉的一幕。